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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的间接损失,给不给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奉行的是“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在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则主要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费用。



尽管由于土地性质的不同,安置补偿的事项也不尽相同,但是可以确定的是一般法律支持的补偿事项都是由于征地拆迁行为给被拆迁人造成的直接损失。那么因征地拆迁行为而给被拆迁人带来的间接损失,到底要不要补偿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什么样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从我国《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来看,因为违约导致的财产损失包括两种: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就是加害人不法行为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现有财产直接受到的损失。例如财物被毁损而使受害人财富的减少,致伤、残后受害人医疗费用的支出,人格权受到侵害后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都是直接损失。在征地拆迁领域中的典型形态是被征收人丧失房屋、土地后,直接产生的经济利益的灭失。


间接损失,则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产生的间接损失,一般是指征地拆迁行为致使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如因拆迁行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造成的损失。



对于间接损失,我们老百姓一般都会去积极主张,但是一般房屋征收部门都不会支持。原因在于——拆迁补偿是对被征收人物权损失的补偿,而大多数间接损失都属于债权。因此,拆迁管理部门在作出补偿决定时不直接支持间接损失补偿的主张。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于法有据并且普遍能被法院支持的间接损失补偿主要是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这一种。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进行补偿。具体而言,停产停业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企业拆迁而导致停产停业期间的经常性费用开支;间接损失是指停产停业期间可能发生的盈利的损失。具体包括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和因搬迁产生的费用,而对其他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损失、费用,则一般不予赔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利润要按照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证明来确定。而且,停产停业的利润损失一般限定为企业主营业务的利润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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