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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已签,这三种情况可反悔,再争取追加补偿

协议无效,则意味着没有签订协议,因此只能按照原来的状态,重新协商补偿或者依法进行评估补偿。以下是我们列举的几种无效协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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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已签,这三种情况可反悔

一、 主体不适格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作出的民事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合同无效。因此,被征收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签订的合同无效。

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两种情况:

不满8周岁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或者8周岁以上的人

其次,行政行为由不具备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 违法情形的,无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签订补偿协议的的双方为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如果拆迁方不是征收主体或征收主体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议就是无效的;如果另一方不是被拆迁方协议也是无效的,被拆迁方应该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拆迁补偿协议已签,这三种情况可反悔,

两人以上共同共有,一人单独签字无效。房屋由两个以上的人共有,如果是按份共有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份额同意,如果是共同共有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如果共有人之一单独签订补偿协议,且其他共有人不知情也没有在事后进行确认,则该协议确定无效。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确定无效。据此,如果在征收过程中,任何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则该协议是无效。实践中,常见的是征收方故意告知被征收人关于征收补偿方式虚假的法律规定,或者是作出虚假、夸大的承诺诱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在我们实践当中,涉及到拆迁的房屋很多都被承租出去了,因此,常常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同意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双方难以谈拢,进而征收人采取绕过被征收人的方式,征收方与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也就是与其他和房屋有关系的人签订合同,以做到程序合法。这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形,也是无效的。

三、征收的前置程序违法,协议无效。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在双方签订补偿协议之前,征收方需要经历一系列程序,如果征收方征收程序违法导致征收行为违法时,征收协议也就无效。

在这里,律所提醒您在签字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采取胜货币补偿的,一定要明确货币数额,付款方式,付款地点、是否一次性付清等;如果是采取产权调换的,一定要明确被调换房屋的位置、楼层、面积、朝向、是否装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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