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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驳回后原告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蒋贤铮
(2012年10月22日)
[博友提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决认定不构成侵占罪,并以此驳回了自诉原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在该判决生效后,原告人是否可以不当得利或侵权为由另行起诉进行索赔?
[参考意见]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财产损失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或财物被犯罪行为毁损而遭受财产损失;另一种是侵犯财产性犯罪的被害人因其财产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分而遭受财产损失。因侵占罪遭受的财产损失属于第二种情形。在第一种情形下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救济,依照《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被害人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寻求法律救济。在第二种情形下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救济,则依照《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规定,首先适用追缴与责令退赔,其次,只有在经追缴与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形下,被害人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在审判实务中,对第二种情形下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寻求财产损失救济,在前提或条件把握上存有争议,主要是对“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理解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就可以推定案件已经过追缴或责令退赔处理程序,此时,如果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仍未得到弥补的,被害人即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第二种意见认为,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经法院实际追缴或责令退赔,仍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被害人才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追缴或责令退赔是法院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的规定,对占有型或财产性犯罪分子在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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