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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都需要什么条件?

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可有两种方式:一是诉讼保全,一是诉前保全。

1、诉讼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原告有权申请对当事人一方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一般而言,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一般会提供房屋、车辆、现金、诉讼保全保险单为该项申请提供担保。

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诉前保全。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同样,申请人在提出保全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否则,法院会裁定驳回保全申请。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须在保全裁定后15天之内提起诉讼,否则,15天期满时,保全自动解除。

3、保全范围。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应当明确保全的范围,该范围应当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限,申请人不应当超范围保全,如果申请人超范围保全,给被保全一方造成损害的,申请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来自网络,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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