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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案情简介】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29日对辖区内某企业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医用泡沫盒生产线自2022年3月开始生产运行,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当事人应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经查,当事人作为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经营单位,自2022年3月生产以来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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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对不予处罚条件作出规定:
2022年9月29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指出案涉违法行为之后,当事人于2022年9月30日申请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符合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施行的《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连环规发〔2022〕1号)第9条不予处罚的情形: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初次出现此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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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意义】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在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同时,从实际情况和企业生存需要出发,对于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质影响的行为,进行“宽容”执法,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企业及时纠错,实现了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包容审慎监管。同时也将促进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职,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给执法人员增加了“免罚”的法治底气。

拟稿:李   然  吴泠杉

审核:王从帅

审签:葛延波

发布:蒋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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