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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规划设计条件的确定
    1.规划设计条件确定依据和原则

        小城镇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确定,是县(市)、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依据《城市规划法》第29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规定,对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各项用地和建设提出限制性和指导性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规划设计应遵循的准则。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符合小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有关用地和建设的技术规定;(2)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3) 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4) 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5) 注重建筑和空间环境协调;(6) 注重小城镇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特色;(7) 强调小城镇基础设施统筹规划,联建共享;(8) 符合小城镇防灾、抗灾要求。

        2.规划设计条件的拟定内容和核发程序

        (1) 小城镇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拟定内容

        ①明确用地面积、范围(包括代征道路绿地的面积和范围)和用地、建筑性质;

        ②明确土地使用强度,包括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等要求;

        ③明确绿地配置,包括绿地面积、绿地率、人均绿地、隔离绿地、保护古树名木等的要求;

        ④明确市政设施配置,包括道路组织、交通出入口、公交站点、停车场数量和布局等要求;

        ⑤明确相关公共设施配置的要求;

        ⑥满足保护古镇传统格局和风貌、历史文化地段、重要文物古迹以及风景名胜的要求;

        ⑦满足建设项目用地和建筑与周围人文、自然环境协调的要求;

        ⑧满足微波通道、高压线走廊以及各项防灾要求。


        (2) 小城镇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发程序

        ①项目建设单位向规划主管部门申报规划设计条件;

        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条件现场勘察;

        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消防、环保、市政、能源、通信、园林、道路交通、防灾等部门对规划设计条件的意见;

        ④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规划设计条件;

        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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