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主要涉及10个民族,人口超过2300万。同时,清真菜肴因其鲜明的特色和独特的风味,拥有日益广大的消费群体。
“清真不清”——在中国,清真食品通常指按照中国一些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加工制作的饮食产品。不过,各地对清真食品的界定标准不一样,所以判断清真食品到底“清不清”一句两句还说不清。
“清真不真”——由于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容易牟利,在利益驱动下,有的不法生产经营者以清真禁忌物为原料制售假冒清真食品,或者在不符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食品上打清真标识的现象时有发生。
“清真食品泛化”——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为例,规定清真食品,是指按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的食品、副食品及调味品。而社会上有人想把很多东西“清真”化,如清真水、清真卫生纸,甚至还有清真马路。
监管不到位——举例说开清真饭馆,一些地方曾经规定要经过行政审批才能开,后来改为不需要批准,这倒没什么,关键是馆子开起来以后群众举报认为饭馆不符合标准,由于对清真食品进行监管需要多部门共同协调配合,有时会出现不能及时处理的情况。
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事关我国广大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需求,事关维护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事关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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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和服务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国务院1993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专门对清真食品管理和服务做出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清真饭店和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供应网点,并在投资、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地方上,目前有20个省(区、市)将清真食品管理写入《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中,12个省(区、市)制定了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4个省(市)制定了政府规章,这对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规范管理清真食品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要强调的是——多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在加强清真食品管理法制建设中牢牢掌握3条原则:
——在方向上,主要是针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而不是对清真食品本身;
——在适用对象上,主要针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管理规范,建章立制,便于政府有关部门有法可依,而不是针对普通消费者;
——在清真食品的概念上,严格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群众的生活饮食习俗,而不是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符合伊斯兰教教义的食品,为防止宗教干涉世俗生活建立了一堵防火墙,为促进我国清真食品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有关职能部门将就辖区内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泛清真食品化”、“清真食品泛化”、违法开展清真食品认证活动等问题和现象进行摸底调查,并适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假冒清真食品等严重侵害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的查处、追责力度,切实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族群众风俗习惯和合法权益。
记者崔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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