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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应如何赔偿?

2017625日,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向城外驶去,在十字路口时与骑自行车过马路的马某相撞,造成马某倒地受伤。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对于李某是否应在交强险内先行赔付马某损失产生争议。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马某的经济损失。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范畴,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李某应先在交强险内赔付马某各项经济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双方事故责任划分赔偿责任,李某不应先行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马某的经济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国家对机动车的强制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机动车上路行驶有严格的审批程序,机动车必须登记,挂牌,强制购买交强险。

二、现实中对电动车的行政管理状态

1999年我国形成了电动自行车行业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其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不大于40公斤,一次充电的续航里程不小于25公里,有骑行功能”,但在利益的驱使下,并不能保证每个厂商都会遵守这个标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见到的电动车大多数没有脚踏,也没有骑行功能,时速也远远大于20公里。由于电动车没有被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机动车目录,超标的电动车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保险手续时无法按照普通机动车对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登记挂牌,保险公司更无法为电动车提供交强险办理业务,电动车买回来就可以上路,不用考驾照,不用登记,交管部门不查车,电动车违章不罚款,这就是现实中对电动车的管理状态。

三、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后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析

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虽被鉴定为机动车,但目前交管和市场监督等行政部门并没有为超标电动车分类管理、登记、挂牌、购买交强险等环节提供办理条件,李某无法为“肇事”的二轮电动车投保。对招标电动车的管理疏漏是行政管理的缺陷。如要求李某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了当事人的可预测性范围,有失公正,故不应先行在交强险内赔偿,而应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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