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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案例名称:龙军平、江西亚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公平、对等原则,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也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原告与被告龙军平以个人名义签订《建筑施工协议书》并借用赣东北公司名义办理建筑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与被告龙军平之间签订的《建筑施工协议书》无效。但因本案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原告已使用,故原告亚凌广昌分公司作为发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单价650元/O支付工程价款,依法应予支持。
案号:(2014)抚民一终字第257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聚法案例
张仁藏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款只规定了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发包人是否有权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没有规定。但是一些地方出台的司法文件却明确赋予发包人在此种情况下也享有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权。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1〕297号)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中提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规定确立了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价款结算与建设工程的质量直接挂钩的基本原则。对于合同无效情形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司法解释未规定,会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依法确认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发包人亦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在关于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中提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2条虽没有赋予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但是在民事领域,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发包人应当享有此种权利。同时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赋予承包人享有此种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赋予发包人此种权利。并且赋予发包人此种权利也不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龙军平、江西亚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件具体内容详见:(2014)抚民一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发文字号】法释[2004]14号【发布日期】2004.10.25 【实施日期】2005.01.01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鲁高法[2011]297号【发布日期】2011.12.02【实施日期】2011.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规定确立了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价款结算与建设工程的质量直接挂钩的基本原则。对于合同无效情形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司法解释未规定,会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依法确认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发包人亦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2]245号【发布日期】2012.08.06【实施日期】2012.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17、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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