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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工程造价确定以后,工程款利息起算日期才能得以确认?

案情简介

发包人:保山市金盛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公司)

承包人:云南中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

争议焦点

关于尚欠工程款的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尚欠工程款的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约定如下:“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在28天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定案并保证工程竣工资料归档后,付至结算造价的95%,留5%作为保修金,竣工验收后两年,所有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完毕一次性无息退还承包单位。”本案中,案涉工程造价系经双方申请后由一审法院委托第三方通过鉴定的方式才得以确定,故欠付工程款利息从中润公司起诉之日计算并无不当。中润公司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15日,一审案件受理之日为2016年4月19日,二审判决认定2016年4月19日为利息起算时间点,实属笔误,但该轻微瑕疵不足以启动再审程序。中润公司称依照合同约定应当自移交工程及交付工程结算资料拒不签收之日计算,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对相关事实予以证明。对于利息的计算标准,中润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法律评析

实践中,发包方经常存在拖欠承包方工程款的事宜,承包方本身处于弱势地位,故承包方在得不到工程款时,要积极主张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一拖再拖。同时,本案工程款利息的起算从工程款确认之日计算可能正是基于利息是一种孳息的考虑,原物尚不能完全确定,孳息如何产生?

最高人民法院云南中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2018)最高法民申6151号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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