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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明确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能否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没有向离职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发现员工跑到竞争对手那里上班去了,还能要求员工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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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索赔竞业限制违约金

关于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2号)发布了这样一则案例:

2013年7月,乐某入职某银行,签订了8年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贸易金融事业部担任客户经理,年薪为100万元。该劳动合同约定乐某须遵守竞业限制,即离职后不能在诸如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从事相关工作,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赔偿银行违约金200万元。

2018年3月1日,银行因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与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一直未支付乐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019年2月,乐某入职当地另一家银行依旧从事客户经理工作。

2019年9月,银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0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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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驳回公司索赔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银行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乐某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理本案的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未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支付义务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有约不守”,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是对等给付关系,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已构成违反其在竞业限制约定中承诺的主要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银行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长达11个月未向乐某支付经济补偿,造成乐某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却得不到相应补偿的后果。根据公平原则,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应视为劳动者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银行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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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本案中,离职员工不仅不需要向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还可以依法要求公司补发其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的约定并不只是一道保护商业秘密的保险,也是一把双刃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及执行竞业限制条款,槐城律师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的义务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是对等的,因此建议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密需要,合理地设置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范围,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财务负担;

2.为确保竞业限制约定的有效执行,建议用人单位建立竞业限制员工离职追踪制度,约定员工凭借遵守竞业限制的证明材料(如失业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按月领取经济补偿,并确保经济补偿的及时发放。

3.用人单位对于不再需要遵守竞业限制的员工,应及时通知其竞业限制义务已解除,并取得员工签收竞业限制解除通知的有效签收证明,已节约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成本。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时,应就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经济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金等与用人单位协商明确,避免因竞业限制范围太广、补偿金太低等约定导致未来就业及收入利益受损。

5.劳动者离职时应与用人单位协商确认是否需要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如需遵守,则应避免违反竞业限制而产生违约金;无需遵守则应签订书面协议确认解除竞业限制,避免未来发生纠纷。

● 本文涉及的相关问题,您还可以进入“槐城律师”公众号,点击页面下方的“问一下”或“找律师”与律师交流咨询。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来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2号)案例12.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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