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我部机关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树立“勤政、务实、高效、廉洁、文明”的机关良好现象。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 办事工作日制度
第一条 工作日要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不办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条 工作人员上班时要仪表端庄、整洁,上岗时,应佩带有本人照片及姓名、职务的身份牌,办公室主任每天负责对本部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第三条 实行值班制度。工作日单位人员外出公干要留人值班;节假日要安排人员轮流值班。值班人员责任:①做好值班电话的接听、记录,遇重大、紧急情况应及时汇报。②及时做好各种突发事件,如火灾、社会治安等的应急处理。③维护机关的环境卫生,注意关好门窗、灯、水等设施,保障机关财产安全。
第四条 对服务对象或其他群众咨询的事项,能马上答复的即马上答复;需要向上级领导汇报反映的,要及时汇报反映;需进一步调查了解才能重复的,要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在三个工作日内确不能办理的,要及时告知当事人以取得谅解。
第五条 实行请假制度
因病因事请假,一天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由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时间较长的,其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产假、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承诺制度
第六条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理论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
第七条 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和高效的办事原则,方便办事群众。
第八条 对基层或群众前来办理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所需报审的相关必备材料和工作程序;接到报审的材料后,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办理或审批。
第九条 在为服务对象服务过程中,做到热情、耐心、不吃请、不收受任何好处。
第十条 对港澳台商、来遂企业家要求协调解决的事项,有关干部应及时前往了解情况,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商有关部门解决;复杂情况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违背承诺的,一经查实,给予诫勉或告诫处理。
第三章 办事公开制度
第十二条 公开范围:不涉及国家秘密、与办事相关、适合公开的事项。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内容:
①本部制定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定、制度等;
②本部的工作职责、权限、办事规则和程序
③年度发展计划及其方案、完成情况;
④财务收支情况;
⑤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⑥救济款物的分配发放情况;
⑦各项服务承诺规定;
⑧其他涉及群众利益、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开时间:分为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年度性内容每年定期公开一次,常规性公开内容按月或按季或按工作完成的常规时间定期公开,临时性公开内容随时予公开。
第十五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会议、通报等形式。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六条 公开举报电话:7762473
第十七条 监督内容:在公务活动中,不准收受港澳台商、来遂企业家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不准以公款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
第十八条 每年对本部工作组织群众评议一次,并将评议情况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 按规定接受县纪委监察局的检查。
第五章 首问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 第一位接到服务对象来电询问或接待来访的工作人员即是首问(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首问责任人不论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回答与接待或帮助来访者找到经办人员,不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第二十二条 属首问责任人所在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要按有关规定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向当事人一次性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第二十三条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的岗位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办事的群众到承办人岗位,并交给经办人员。
第二十四条 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接电话的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并及时转告相关办理人员或请示领导,并协助有关人员解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单位业务的,首问责任人应给予耐心说明,并尽可能告知其办理的部门。
第二十六条 承办人员必须按服务承诺和时限的要求热心给予办理,属不能办理的,除耐心解释外,要落实否定报备制度。
第六章 督查督办制度
第二十七条 督查工作由办公室具体承担,其他股室人员积极协助。
第二十八条 县委县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办公会议及其它重要会议确定的事项和提出的任务、信访件、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等由办公室牵头督办落实,相关股室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各股室分管领导交办事项由各股室秘书负责督办落实,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坚持分工承办,分级负责的原则,办公室根据督查事项和范围,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股室,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凡涉及两个以上股室的,要明确牵头人、协办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坚持时效原则,加强督查反馈工作。对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各督办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统一布置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任务,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定期向领导反馈。年度工作,每半年反馈一次;重大工程和实事项目,每季度反馈一次;有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
第三十二条 坚持"求实、务实、落实"的原则。全面、客观地了解和反映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注重督查质量,防止敷衍应付,流于形式。
第三十三条 做好督查基础工作,对领导交办的事项、信件等,要造册登记,建立台帐,确保件件有落实、有结果。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应将各股室人员的工作情况及时上报主任,并负责督查方面的考核工作。
第七章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遵守组织纪律,对领导交办的事项要尽快办理,不得拖延、推诿。对组织的决定、命令要坚决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职责、办事效率低、群众反映强烈的,由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无故旷工或迟到、早退,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报县纪委监察局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财经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遵守财经纪律,廉洁奉公,各司其职,认真做好日常的财务收支、会计资料归档管理等工作,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第四十条 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5000元以下的开支由部长审核,5000元以上由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开支单据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凭证内容真实、填写清楚、有收款单位、收款人等。否则,出纳员不予报销。
第四十一条 私人原则上不得借用公款。公务借款应于办完公务或公差回来5天内向财务报销。
第四十二条 各类补助按县财政规定的项目标准(在单位财力允许条件下)执行。财政规定不明确的由班子参照其他单位讨论确定。
第四十三条 财产物资管理由财务人员负责,逐一登记、造册,并按照县财局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入好固定资产帐,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上级机关或兄弟县(市区)单位到本部指导、检查工作或业务来往的客人,接待就餐按县委县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并请示批准。
第四十五条 车辆使用由办公室负责安排。个人办私事用车经批准后原则上要自负油费。车辆维修要列出维修项目、价格、计划,经请示主要领导,由办公室安排两人以上一起与维修厂家联系并监督维修。
第四十六条 每半年召开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会议,通报财务收支帐目,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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