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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区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授权经营
准确区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授权经营
 
六安市土地市场网   lasc.lagt.gov.cn        2010-12-13 16:22:08    来源: 六安市土地市场网    作者:tdsc
 
 
 
    首先,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应充分了解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的性质。

    依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从法律关系上看,企业在国企改制中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以相应价值的股权为代价的,它应当是企业的完整的法人财产,与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有着明显的不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5月31日发布的《对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规定,对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国家入股的,股份制企业对入股的土地享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样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具有有偿性,类似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可参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

    另外,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作为评估价值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即只有国家作为股东才能取得。而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甚至可以是个人,由此看出,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性质类似于划拨土地使用权。

    而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其依法转让应当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其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文件)指出:“进一步明确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权益。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可以看出,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转让无须缴纳出让金,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缴出让金。

    最后,根据《土地登记办法》三十九条规定:“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可以看出,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无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而从《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看到,作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当事人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由此笔者认为,祁县国土资源局的同仁可以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其办理变更登记,而至于土地取得方式,仍应保持“作价出资(入股)不变,不宜轻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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