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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断案再添一把尺

案例指导:断案再添一把尺

作者:罗斌 安海涛

发布时间:2012-03-12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例指导制度

 

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201011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得以初步确立。根据该规定,指导性案例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为贯彻落实案例指导制度要求,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创新,201112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选定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标志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迈出里程碑式的第一步。

 

 

  多元载体 强化指导

 

  应勇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典型案例的发布,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与理论意义,在统一法律适用、指导示范审判工作、丰富理论和普及法律等方面有着很好的功能与作用。2011年,上海法院综合指数连续两年排名全国第一,公正指数连续四年排名全国第一,这与上海法院多年来重视案例指导工作密不可分。

 

  上海法院在案例指导工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首先是案例遴选制度化,明确了案例评选标准、强化案例制作要求、完善案例报送流程、规范案例评选程序。其次是案例载体的多元化,有《上海审判实践》、《上海法院案例精选》、《常用案例库》等,其中《常用案例库》是上海法院系统优秀裁判文书的范本库,对提升全市法院审判业务水平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第三是案例运用的信息化,开设了网上案例交流平台,积极推动三级法院之间统一审判理念、统一法律思维、协调裁判尺度。

 

  完善程序 严格论证

 

  梁慧星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案例指导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制度,对审判实践有重要的意义。但案例指导制度也是一个很复杂的、科学的程序,有以下问题值得关注:一是法官如何参照、如何引用?二是如果法官不依据案例进行裁判,是否需要在判决文书中进行解释?如果法官进行了解释,那么上诉审就需要审查法官的解释是否正确,这涉及指导性案例的撤销、纠正、变更,而这些问题又需要严格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还需要在这些方面进行完善。三是关于补漏性案例,可以请学术界进行论证。因为案例指导制度带有立法性,类似于司法解释,所谓的“法官立法”主要体现于此,所以要慎之又慎,要经过严格论证。四是地方性案例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无需作废,当然,其只在辖区内有效,也不能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冲突,更不能称为“指导性案例”。(我的质疑:如何参照?一方面,指导性案例不得作为裁判依据,因此,法官不得像适用法律一样,有“依据某案例之规定,判决如下”之类的表述;另一方面,法官又必须参照,那么在裁判文书的分析说理部分中,是否要提到指导性案例的名称及其蕴含的法理?如果提到了,不就是将案例作为裁判依据了吗?)

 

  潜移默化 事半功倍

 

  宋鱼水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选出的案例,对法官审判实践意义重大,对法官的思考有指导性,在某种程度上对审判实践有事半功倍的作用。当然,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法官在判决理由中不一定是引用。因为这种案例对法官的影响可能是“潜移默化”的,法官可以将其中的法理变成自己的语言进行阐述,以增强说理性。这种情况,与法官审判案件时参考许多理论文章的情况是类似的。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首批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有人认为开拓性和补漏性不足,我的看法是:指导性案例有总结性和补漏性两种,前者将审判实践中的共识固定下来,也非常重要。当然,指导性案例最好能解决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模糊点,这样更有价值。

 

  另外,对于指导性案例的形成,可以多管齐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收集,法学家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

 

  广听博采 务求典型

 

  林荫茂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上海市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案例指导制度非常好:首先,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尽一致,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我们国家又非常大,各地法律环境也不一样,各种法学理论、法律观点也在不断变化,所以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指引。其次,现在有许多法学院毕业的学生,一出校门就做法官,本身没有社会经验的积累,也需要指导,而案例正好可以发挥这方面的作用。

 

  案例的形成程序,不同于审判程序,审判程序有时也需要专家陪审员,所以一定要有一批人对案件进行论证,在此过程中,学者应该参与。法院应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优秀案例。

 

  关于案例的针对性问题,不要急于追求“补漏”。如果一个案例只适用于极少发生的案件,也就没有普适性。案例应该有典型性,突出法律适用的点,且应是可以用理论阐述的,这种案例才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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