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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副院长称法律援助法立法条件成熟

最高法院副院长称法律援助法立法条件成熟

2012-03-05   来源:法制网

  

 

  初衷--为社会弱者撑起正义天空

 

  法律援助这个话题勾起了万鄂湘许多情愫。采访从1992年开始谈起。

 

  19925月,由万鄂湘为主倡导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在武汉大学珞珈山校园诞生。

 

  上世纪90年代初期,法律援助对于中国民众还是生疏的,在法律体系内也是完全空白。作为我国第一个正式的法律援助机构,它诞生的意义可想而知。中心当时提出的"社会弱者"这个概念,还曾遭受到许多人的误解。

 

  谈起建立"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的初衷,万鄂湘说:"早在1991年,我和其他老师共同发起筹建武汉大学律师事务所时,就曾萌生过组织法学院的高年级学生通过法律咨询参与社会实践的想法。在酝酿过程中,我又时常回想起在欧美留学时,参与法学院组织的为当地穷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经历。于是,一个想法逐渐清晰:组织法学院的青年教师和高年级学生为社会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服务。"

 

  万鄂湘说,伴随着市场经济必然存在的平等竞争,会衍生出一部分天生或在竞争过程中处在劣势的人群:比如部分妇女、儿童、残疾人和普通"小人物",以及一些"民告官"案中的老百姓。"他们的声音很微弱,但是却不能忽视。我当初的想法就是:我们没有权,没有钱,但是我们有知识,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可以帮助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万鄂湘说,"我在国外有过求学经历和司法方面的实习过程,知道国外有法律援助制度,就是给这些在经济竞争过程中本来已处于劣势地位的人给予司法层面上的援助。"

 

  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成立之后,北大、清华、人大、复旦等全国20多所高校纷纷仿照武汉大学模式,建立了各自的法律援助中心。其他针对不同弱势人群,如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的法律援助社会公益性组织也在全国各地陆续出现。

 

  1994年,司法部正式提出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并在北京、广州、上海、郑州、武汉等一些大中城市开展了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

 

  1999年,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我国的法律援助自此迈入法制化轨道,国家正式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形成四级法律援助体系。

 

  200391日,我国第一部《法律援助条例》开始实施。

 

  在一次接受媒体采访时,万鄂湘曾说过:"由于工作岗位的转变,我已不能直接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但是,对于一些明显的欺压百姓、司法中颠倒黑白等情况,我认真过问,一定要查到水落石出。从内心讲,我一直非常钟爱法律援助事业,时时刻刻都在关注它的成长。"

我国的法律援助从无到有,从民间团体到国家机构,再到与司法救助相结合的发展过程,绝不能忽略万鄂湘和他视为"孩子"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所发挥的先驱示范作用。

 

  现状--成为诊所式教学的基地

 

  对于万鄂湘来说,他的身份、头衔不少,但是教授是他中意的一个称谓。当初建立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的时候,也有服务法学教育的原因。

 

  "中心"依托武汉大学法学院而设立,决定了"中心"不单纯是法律援助机构,也是法学教育的实践基地。将法律援助这一公益性活动与教学科研紧密结合起来,不仅为法律院校的学生提供了实践的窗口,促进了法学教学方式的改革,成为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途径,而且对法律援助作为一门专门的法律社会学学科的建立,也是一种有益的探求。

 

  万鄂湘每每说到那些从"中心"走出去的、如今已成为各有建树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就不禁会微笑。无论是谁,看到自己亲手栽种的幼苗茁壮成长,果实丰硕,都会难掩自豪和骄傲之情。

 

  万鄂湘说,在"中心"通过法律援助受益的不仅仅是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还有帮助别人的学生。最初,大家都想用自己所学帮助别人,后来慢慢发现这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社会实践。"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通过参加法律援助,学生将课本上死的法律知识转化成活的司法实践,最大的益处就是特别好找工作。在国外,这种教育模式称之为'诊所式'教育。"

 

  如今,这种"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受到众多法学院的青睐,并成为弱势群体寻求法律援助的新渠道。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让更多日后从事和法律有关的人把"保护弱者、伸张正义、撒播爱心"作为准则,去努力实现公平和正义。

 

  建议--尽快出台法律援助法

 

  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法律援助的内容和范围比从前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

 

  万鄂湘说:"过去我们说法律援助是针对弱势人群,为了一个人的利益,而现在我们扩充了内容,为一个群体的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比如,环境公益诉讼。"

 

  2003年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事业有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时各地也制定了一批符合当地情况的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条例、地方性法规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万鄂湘认为,目前制定法律援助法的立法条件已经基本趋于成熟。

 

  万鄂湘说,在实践中,法律援助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大问题。一个是法律援助的资源不足。建议国家在加大人力资源和财力保障的同时,还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源。还有一方面就是法律援助的实施刚性不足。应该让参与法律援助的人发自内心地想完成好这项工作,而不是走形式,应付差事。他建议,法律援助的义务必须有强制性。(席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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