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需解决三大难题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高富平
来源:2015年01月20日正义网-检察日报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随着上个世纪80年代土地利用体制改革而开启,但随后因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而停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之前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的重启。这一重启具有深刻含义,它不仅意味着城乡土地物权平等目的的实现,而且对开启农村自主城镇化,并通过城镇化实现城乡一体化也具有重大意义。但是,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需解决三大难题:在法律上重新定位和重构农民集体所有权,改革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建立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在这三个方面,笔者提出以下解决思路:农民集体所有应当定位于以地域为基础的农民集体,并赋予团体法人资格,使个体成员身份与集体财产分离,使农民集体所有权由该团体来行使。农民集体应当限定在村集体或村民小组范围,且两者不存在隶属和重叠,并排除乡镇农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企业享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将征收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目的上,这除了在法律上确立公共利益范围和确定机制外,重要的是破除公共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城市”等同于“国有”两个传统观念。最后,关于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体系,可以考虑建立统一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分类制度,并在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中区分公益建设用地和居住建设用地类型。(全文载《东方法学》,刘卉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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