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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中收监执行程序之刍议

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中收监执行程序之刍议

吴松

来源:正义网2014-09-01

  

一、典型案例

201024,罪犯张家义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交付来安县司法局执行,罪犯张家义不接受社区矫正,并且脱逃。201281日南谯区人民法院在来安县司法局的建议下裁定撤销对张家义的缓刑,决定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因罪犯张家义脱逃,司法行政机关无法执行法院裁定,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对法院没有送达裁定执行通知书提出质疑。2012108日来安县司法局向县公安局提出协助执行收监函,来安县公安局认为:因在罪犯张家义住处查找不到罪犯张家义,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网上追逃需要具备有效的逮捕证、拘留证,如果对罪犯张家义实行网上追逃必须要有逮捕证、拘留证,而没有逮捕决定书无法开具逮捕证。目前司法行政机关无力抓捕,公安机关无法上网追捕,法院依赖于居住地执行机关执行,导致本案一年多无人过问,法院的裁定被长期搁置。

 

  二、争议焦点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制定的《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减刑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其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立即将罪犯收监。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根据上述规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收监执行工作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收监执行工作由其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立即将罪犯收监。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到底是会同关系还是协助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哪些文书?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是执行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裁定书、决定书,还是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

3、如果被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在逃的,公安机关依据什么手续上网追逃?

 

  三、对社区矫正收监执行程序的完善建议

  1、明确规定执行机关的职责。首先是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或《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中明确规定正常收监的执行机关及工作具体范围,明确规定收监的执行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其次,对于抗拒收监、脱逃的被收监人的抓捕工作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或是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取消“会同”、“协助”等不确定的用词,加强相关机关的责任意识,明确职责范围。当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时知道是谁的责任,减少相互推诿。在实践中,有的法院一裁了之,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由谁来解决这些问题,不管不问。有的公安部门则认为:对社区矫正收监执行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公安机关只是协助,既然是协助,就是次要的位置,能协助就协助,不能协助也不是自身的硬性任务。有的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人力物力条件有限、权力范围狭窄,对社区矫正收监执行能执行的就执行,执行不了的只能坐等。为了避免这些现象的发生,明确工作对象,明确工作职责显得尤为重要。

  2、明确规定对被收监人员押解的机关和职责。因为收监执行属于刑事执行阶段,所以法院不负责被收监人员的押解工作,而应由执行机关负责。该执行机关应为司法行政机关,还是刑罚执行机关,观点不一。目前,对监狱、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押解工作规定明确,由决定机关监狱、公安机关负责押解收监。而对于法院决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的收监押解工作规定由居住地司法执行机关负责为宜,司法行政机关以没有押解力量、措施和经费,通常自己不履行押解职责。关于这一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作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押解存在客观理由和现实需要:一是因为刑罚执行机关不知道被收监人何时到案;二是刑罚执行机关赶赴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存在时间差,被收监人被控制不能及时押解;三是居住地执行机关不及时押解,临时羁押缺乏羁押法律手续,所以要求居住地执行机关在控制被收监人时立即予以押解。

  3、明确规定法院在收监执行应出具的法律文书种类、送达对象和送达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法院向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送达有关的法律文书,这里的法律文书当然包括执行通知书。而法院在送达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裁定书、决定书时是否要同时送达执行通知书问题,法院认为执行通知书要等被收监人归案时才能送达,执行通知书上附有执行期限,在被收监人没有归案的情况下无法填写执行通知书;执行机关认为法院的裁定书、决定书只是对法律事实的判定,只对案件当事人和法院有效,司法执行机关不具有当然的执行职责和权能,必须通过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授权才能执行法院的裁定书、决定书的决定。对此,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是开展收监执行工作的基础,法院在送达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裁定书、决定书时应规定同时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需要收监执行且被收监人按期归案的不需再发送执行通知书,直接按原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执行。为了避免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因执行期限无法填写时,应规定法院对执行收监的司法行政机关送达不符刑期的执行通知书,等被收监人归案后向刑罚执行机关送达附执行期限的执行通知书。

  4、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追逃时法院应出具逮捕决定书。法院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决定收监执行的人员在逃的,法院应当出具何种手续交公安机关执行?19838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公安部关于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是否办理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规定被查获的犯罪分子是脱逃的劳改犯、被假释的罪犯重新犯罪的不需要另办逮捕手续,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再犯罪确有逮捕必要的应依法逮捕。此批复是对已抓获的重新犯罪分子是否需要履行逮捕手续的规定,不符合被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决定收监执行的人员在逃的情况。公安部《关于办理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项规定:办理网上追逃必须经办理刑事拘留或者逮捕法律手续后,按照……办理网上追逃手续。网上追逃虽然是有效的抓捕手段,但网上追逃必须具备拘留或逮捕手续,对没有拘留或者逮捕法律手续的不适用。对被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决定收监执行的人员在逃的抓捕规定显然是个漏洞,法院不出具法律手续公安机关就无法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实施网上追逃,不追逃就意味着法院的裁定、决定无法执行,因此法院作出逮捕决定书成为维护法院裁定、决定严肃性的重要措施。首先,此三类人员脱逃需要上网追逃,必须要有有效的逮捕证、拘留证,没有法院的逮捕决定书就无法开具逮捕证;其次,上述三类人员被决定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原来的强制措施已经改变或者准备改变强制措施,现在对其决定实行逮捕的强制措施不违背刑法理论;再次,对在逃人员的追捕机关授予抓捕的权力;最后,具备完备的法律文书是跨区域司法协助的基础,有完备的法律文书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相互推诿。

5、进一步完善《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对《安徽省社区矫正细则》内容进行修改和细化,明确应当送达的文书范围和时间,明确相关机关的职责。不能寄希望于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应以制度对各执行部门职责加以规范,维护法律权威,杜绝因制度的原因导致法律不公正实施。

 

    (作者系安徽省来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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