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调解必须以事实清楚为基础

调解必须以事实清楚为基础

 

作者:彭志新  发布时间:2007-02-28 09:28:20

 

事实不清就进行调解,不利于调整工作的完成

事实不清就进行调解,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事实不清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化解纠纷

 

    就调解是不是应当以“事实清楚”为必要条件,在当前法院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同意见和做法。有人认为如果调解以“事实清楚”为必要条件,将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意思自制权,并增加诉讼成本,影响诉讼效率,因而建议修改民诉法相关规定。极个别法官甚至“先行一步”,搞“大胆改革”,只要当事人愿意,哪怕事实不清,也进行调解,笔者对此做法不敢苟同。实际上,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将“事实清楚”作为诉讼调解的必要条件是有现实根据的,也是合乎法理的。

 

    一、事实不清就进行调解将导致是非不分,不利于调整工作的完成。不能否认,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调解又不同于公民私下进行的一般民事行为。调解作为一种诉讼行为,具有司法性。实践中,很大一部分案件都是在法官提出调解建议后,再作当事人的工作才调解成功的。“事实清楚”是“分清是非”的必要条件,如果事实不清,法官就提出了调解意见,只能是是非不明的“和稀泥”,如此调解不仅影响审判的严肃性,也难以让当事人接受。相反,坚持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调解,不仅不会增加调解难度,反而能够让当事人对案件情况明明白白,从而和和气气地协商,理性对待法官的调解建议,减少调解的翻悔率,增加调解的成功率。

 

    二、事实不清就进行调解,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当事人可以借助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对案件的判决作出心理预期,如果调解所能达成的效果优于其心理预期的判决结果,当事人自然就会选择调解结案。如果案件事实不清,是非不明,法官便无法对案件下判,当事人也就无法对判决产生一个清晰的“心理预期”。这种情况下,面对法官的调解,当事人往往存在一种非理性的“博弈”心理,一旦案件事实水落石出,当事人可能就会感觉上当。因此,在事实清楚和事实不清的两种情况下,当事人很可能作出完全不同的选择。事实不清就进行调解很容易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使其权益受损。

 

    三、事实不清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化解纠纷。调解不同于当事人和解。调解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争议的问题本着互相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诉讼行为。当事人和解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协商了结纠纷的行为。调解强调的是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在法官主持下的当事人自愿协商,其最终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而当事人和解则不需要法官的参与。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当事人如果要求调解,法院应该告知当事人自行和解,这样既不会影响当事人意思自治权的行使,又不至于让法官违反法律的规定,做有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事情。

 

    (作者单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诉讼调解不等于“和稀泥”
浅议如何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
企业民事诉讼技巧
资深法官提示:出庭的十个雷区 | iCourt
香河县人民法院网-庭审活动评析及如何提高庭审驾驭能力
提升调解成功率应注重调解方法与艺术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