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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附民赔偿”为何多两项内容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11-11

四川省首次明确被害人就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主张权利的做法,显然有助于维护被害人权益,让其更好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据报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日印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明确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该《意见》第三条规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除交通肇事类案件外,刑事案件被害人就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一般仅应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向被告人主张权利。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则不在赔偿范围内,被害人提起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四川省首次明确被害人就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主张权利的做法,显然有助于维护被害人权益,让其更好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普通的民事纠纷中,被害人因伤害导致残疾的,可以获得残疾赔偿金,因伤害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而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死亡赔偿金则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收入损失的赔偿。

有观点认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属于间接损失,而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一般仅应赔偿直接损失。还有观点认为,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已经被判处了刑罚,受到了制裁,被害人也得到了抚慰,不应再由其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事实上,现实中很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侵权行为而陷入困境,甚至是天塌式的崩溃。此时,如果仅仅让被告人承担很少的赔偿,显然不足以抚慰被害人,让其回归到正常生活水平。而且,对被害人不利的格局,会让其处于不利局面,容易导致其摆脱困境而委曲求全,向侵害人屈服。

譬如,在法定赔偿项目很少的情况下,陷入困境的被害人为摆脱困境,可能主动与犯罪分子和解,获得赔偿后谅解对方。因为如果其不谅解侵权人的话,可能得不到赔偿,也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

因而,非常有必要改良这一对被害人极为不利的局面,多考虑被害人合法权益和正当诉求。何况,犯罪行为不仅侵犯被害人权益,更侵犯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感,不能因为要判处被告人刑罚而减免其应对被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赋予被害人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获得赔偿的权利,能让被害人的损失得以挽回,让其有尊严、有底气地生活而不必为了“钱”违心地“谅解”。也能倒逼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以获得谅解,进而让被害人切实感受到制度温暖和公平正义。

我的评议:刑诉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都是物质损失,当然在赔偿范围之内。最高法的刑诉法司法解释,虽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赔偿项目,但用的是“等”字,其实也将这两项赔偿项目包括在内了。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也早就支持这两项赔偿了。那些拒绝支持这两项赔偿的法院,根本原因不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懒”,漠视受害人的利益。最高法院也“懒”,为什么在司法解释中不规定明确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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