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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法官必备的三大素质

    编者按: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各界对法官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专业素养、业务水平、道德品行等各个层面提升法官的品质,是司法改革的基石和保障。对法官而言,哪些品质促使其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应当用什么标准来衡量法官的品质?对此,英国高等法院皇家法庭的锡金博登法官曾于2010年作出了他对一名“好法官”的解读。

    职业素养

    职业素养是法官品质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来履行职责,发挥其应有价值。

    法官必须首先具备从事司法工作所需要的法律专业知识。英国的每一位法官在就职之前都会宣誓“严格遵循法律对案件进行公正裁判”,这也就意味着法官必须拥有渊博的法律专业知识,并能熟练地运用这些知识,才能公正地裁判每一个案件。对一名普通法官而言,他的工作重点在于查明案件事实。查明案件事实并不需要法官洞悉所有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但需要法官熟知自己领域内的法律专业知识,同时,应当具备迅速掌握本领域新知识的能力。因此,职业素养是法官最重要的品质之一。

    其次,不论何种案件,法官都必须具备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的能力。法官的职业素养要求必须能够甄别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如果他具备分析这些关键问题的能力,案件便能快速、有效地得到解决,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利用。虽然甄别案件的关键问题也是代理律师的主要工作,但代理律师往往会基于本方当事人的要求,对关键问题进行有选择性的取舍,这就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的错误判断。相较于代理律师而言,法官是甄别案件关键问题的最好人选,这也是法官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三,法官职业素养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法官正确的判断力。这种判断力是跨越职业素养和个人修养范畴的综合素质,它要求法官能够迅速和果断地做出决定。法官每天对各类案件的判断,对于他们自身来说也许是“例行公事”,但对于当事人来说,每一个判决都会对他们产生重大影响。例如,法官的判决可能导致当事人丧失对子女的抚养权,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失去他们的住所,还可能导致当事人被遣返回国或者被送进监狱。法官对案件作出判决时往往面临各种压力。

    尽管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但为了维护司法公信力,一审法官首先要作出大致正确的判决而不能过于“离谱”,以减少当事人因错误判决而造成的更严重的影响。这就要求法官作出每一个判决前都必须做到反复斟酌、深思熟虑,避免在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轻易裁断。

    个人修养

    除了职业素养之外,一名好法官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个人修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客观中立。法官不仅需要有渊博的专业法律知识,还必须具备公正、客观和中立的品质。虽然基于个人背景和经验的差异,可能使法官带有一定偏见, 例如我们往往更容易理解与我们有相似背景的人或者我们所熟悉的人,但法官应该觉察到自己的偏见,并尽量避免自己的裁判受到偏见的影响。有了偏见则会失去理性,而失去理性的判决是不可能公正的。

    第二,博学明辨。一个好的法官还需要掌握他专业领域之外的其他知识,并在裁判过程中加以利用。例如,一个负责审理移民案件的法官必须知道世界各国庇护申请人的条件;一个巡回刑事法庭、郡法院或裁判所的法官需要对当地风俗有所知晓。法官不应该与世隔绝。相反地,他们应当比大多数人拥有更广泛的知识来理解“现实世界”,以便处理好各种类型的纠纷。

    第三,沉着冷静。在庭审中,法官需要面对当事人和证人焦虑、烦躁的情绪。因此,法官应该具备沉着冷静的良好性情。法官应该牢记,每一个案件对于当事人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每一个案件里都有胜诉方和败诉方。因此,法官必须以沉着、坚定的秉性,避免在庭审过程中受到当事人情绪的影响和干扰。

    在我担任郡法院法官期间,曾遇到案件当事人在庭审时完全没有做任何准备,为此庭审不得不延期。我没有像其他法官一样对当事人大吼大叫。相反地,我当庭裁定由这方当事方支付延期庭审所造成的费用。

    在我看来,利用制度而不是情绪解决这类问题更有建设性且恰当性,而且只用情绪是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更进一步说,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和宝贵的,这需要法官能够掌控庭审进度,维护法庭正常秩序,对案件进行有效管理。

    第四,沟通能力。一个好的法官,必须在整个裁判过程中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并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理解和认同。一方面,当事人有权知道案件的输赢结果以及法官的判决依据和理由;另一方面,法官还必须具备与不同类型的人进行沟通的能力,包括上诉法院的法官、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新闻媒介、专家学者等等。

    第五,谨言慎行。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法庭之外,法官都必须谨言慎行。稍有不慎,媒体就会对法官的言行加以大肆渲染。在某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比较激烈,法官在法庭上应当尽量缓和或消解当事人的激动情绪。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应当避免法官的轻率举止,破坏其个人声誉以及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

    第六,虚怀若谷。在工作中,法官会经常受到批评,特别是在上诉案件中或者在媒体的报道里。有些批评可能是合理的,有些可能不是。但一个好法官应当能够理解并从合理的批评中吸取教训,也同样能从不合理的批评中吸取养分。好的法官需要有宽广的胸怀以及在司法工作中“继续前进”的动力。受到批评不可避免,但法官不应因此而放下手头的工作止步不前。

    管理能力

    除了职业素养和个人修养,法官还必须具备参与法院管理的能力。法官参与法院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他所受理案件的管理,二是对司法系统运行的管理。

    具体而言,一方面,法官要具备对案件的管理能力。法官需要了解法院的运行状况,例如法院如何立案,如何识别个案的关键问题,如何进行案件管理,哪些案件可以不经过开庭审理而采用书面审理程序。因此,在司法系统中需要建立起专业化的案件管理体系。

    此外,案件管理还需要法官拥有特定的沟通技巧,并与他人良好合作,这包括法官与其他法官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一起共事,相互学习交流。在我当法官的过去15年里,我曾经一起共事过的司法工作人员都非常支持他们所服务的法官。我希望我们有机会向他们表达感谢之情。

    另一方面,法官还应当在司法系统内扮演重要的管理角色。因为法官正越来越多地与司法工作人员一起共事,进行分工合作。这些工作需要法官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例如,能够独立地应对各种司法问题;能够与他人很好地沟通协调;能够准确、敏锐地判断各种复杂关系等。这些品质通常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法官所应当拥有的品质,但这些品质却对法官,尤其是担任领导职位的法官而言,已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品质。

    综上所述,一个好法官不仅应当是意志坚定的、耐心的、敏感的、老练的、有激情的、谨慎的、忠诚的法律职业者,而且还应当是既精通法律知识,又能与他人良好合作的独立思考者。他既能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做出公正裁判,又能高效地管理案件,节约司法资源。

    尽管法官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也不可能完全具备上述提到的所有优秀品质,但值得庆幸的是,司法系统依赖于高素质的、具有相似天赋和品质的法官群体。因此,一方面,那些想当法官的人,必须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性格和品质,能够适合某个特定的司法职位;另一方面,司法系统之所以能发挥优势不仅有赖于法官个人的品质,还要依靠法官群体作为一个整体所呈现出的品质。

    司法体系并不是由品质完全相同的法官们构成的。它也不可能如此。相反地,司法系统应该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个法官自身的品质,只有这样,才能使司法体系作为一个整体来吸收和集合所有法官的优秀品质,成为法治文明的中坚。

    (作者为英国高等法院法官)  

    (译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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