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西方经济学本科教材中,供求理论中都涉及有关运用均衡价格的事例,分析了价格管制的概念、原因和结果。
再次探讨如下:
最高限价 (限制价格,价格上限) <均衡价格
最低限价 (支持价格,价格下限) >均衡价格
1.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也被称为限制价格。它是政府所规定的某种商品的最高价格,即防止商品价格上升到此限价水平之上。最高限价总是低于市场均衡价格。
政府实施最高限价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抑制某些商品的价格上涨,尤其是为了应对通货膨胀。
实施最高限价的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一则政府设立管制机构,扩大了政府部门,增加了政府部门的支出,养肥了更多的政府官员。
二则最高限价不能帮到穷人,却增加整个社会的交易费用,使整个社会的穷人更穷。(如房租管制之后,所谓的钥匙金、合约金、签约费、鞋金等其它名目的费用支出更多。)
三则最高限价容易导致生产者可能粗制滥造,降低产品质量或服务水平,造成变相涨价。
四则最高限价很容易诱使商家以次充好,捆绑销售或搭售,搭售无关商品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五则最高限价很容易产生产品短缺,导致黑市交易、排队购买、浪费资源降低了市场效率。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人们会采用相应的竞争方式(竞争准则)参与市场竞争,价格管制的效果会大打折扣。(如药品最高限价,最经济实惠的好药品没人愿意生产,长期缺货断供;房价就更不用说了。)
2.最低限价
最低限价也被称为支持价格。它是政府所规定的某种商品的最低价格,即防止商品价格下跌到此限价水平之下。最低限价总是高于市场均衡价格。
政府实行最低限价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扶持某一行业的发展。有时候价格下限的做法却适得其反。
一是在高价格使得企业的利润得到维持时,企业不会去寻找降低成本的有效方式,从而阻碍技术进步,造成资源浪费,生产效率低下。
二是为了维持高价格,就要收购多余的产出量,美国的农产品支持价格就是美国政府强加在自己身上经济负担。不得已,美国政府先后采取降低支持价格的水平,限制农民的种植面积,试图以此来减少农业产量,都无济于事。
如:最低工资法实施的结果:
一是最低工资成为政府强加在企业身上的经济负担。
二是最低工资法造成就业的减少,而且因此法遭受失业之苦最深重的全是低工资人群,为了帮助收入微薄的穷人获得较高的收入,实际上却令他们失业,连原来微薄的收入也彻底失去。
只有在雇佣期内企业不得无故解雇工人的法律规定之下,雇佣期内最低工资法暂时有效。
经济学家的政策建议很多,政府必须进行利弊权衡仔细分辨,尤其是某些不良专家故意扭曲经济分析来欺骗民众,满足一己私欲的建议。对不良专家的追责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否则误国殃民的专家会层出不群,不仅误导决策者,贻误时机,也会损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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