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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实务精要】股东资格(一):股权的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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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则


本节目次

(一)股权的取得方式


1.股权的原始取得

(1)公司设立时取得

(2)公司设立后取得

2.股权的继受取得

(1)因转让而取得股权

(2)因赠与取得股权

(3)因继承取得股权

(4)因生效法律文书而取得股权

(5)因合并而取得股权


(一)股权的取得方式


为获取投资收益,投资人认缴或认购公司股份,并将现金、不动产等财产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公司,丧失这些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这些财产由公司享有,成为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同时,投资人的财产权转化公司的股权,因此,股权是公司的投资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股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中获得的。一般情况下,股权的取得是在设立债权法律关系后,再根据其准物权的属性,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由于股权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认定获得股权的证据也不同,要确认股东资格,应根据股权的产生路径及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分析判断是否获得股权。在股权的取得方式上,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股权的原始取得

股权的原始取得,是投资人直接向公司投入财产而取得股权的方式。原始取得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是认购或出资协议。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权的股东称为原始股东。原始取得分为公司设立时取得和公司设立后取得。

(1)公司设立时取得

公司设立时取得,是指公司设立时,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从而取得初始股东资格。比如发起人、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中的认股人,就属于这类原始股东。股权在设立时取得,其基础是投资人和公司之间的认购出资或股份协议。该协议一般由设立中公司机关(通常是发起人)与投资人签订。只要签订的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且投资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依据该协议取得的股权就合法有效。

(2)公司设立后取得

公司设立后取得,是指公司成立后发行新股,而取得股东资格。比如公司增资时,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认购人,就属于这类原始股东。股权在设立后取得,其基础是投资人和公司之间的增资或认购协议。该协议由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只要签订的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且投资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依据该协议取得的股权就合法有效。

2.股权的继受取得


股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派生取得,是指因转让、继承、合并等原因而取得公司股权。原始取得的股权是独立的,是不依附于既存的他人所有的权利而发生的新权利;继受取得的股权则基于他人所有的股权而发生的权利。换言之,二者的区别,不仅在于取得股权的时间点有差异,更为重要的是,继受取得是在公司顺利成立,股东已取得股权后,因法定或约定原因,从原股东处取得公司股权。

(1)因转让而取得股权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行为。作为股东退出公司的常见方式,因转让而取得股权,也是继受取得的最为重要的方式。股权转让的表现形式是出让股东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需要强调的是,股权转让协议是受让人具备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为要取得股东资格,还需要进一步考察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将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及变更工商登记等因素。因转让而取得股权在后文将专章展开,此处不再赘述。

(2)因赠与取得股权

股权作为财产权,股东可以将持有公司的股权赠与他人,从而处分自己持有的股权。股权赠与的表现形式是股权赠与协议。如同其他的赠与协议一样,股权赠与协议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才能成立。

(3)因继承取得股权

因继承而取得,是指公司股东作为被继承人死亡后,而由其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股权。被继承人死亡,股权作为财产权,成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尽管在立法上,本条文用的是“继承股东资格”,而非股权,但要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就必须要取得公司股权,因此,取得股东资格与取得公司股权并无先后之分,而是同时发生。因此,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请求继承股权,只要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继承有其他规定,就应当确认继承人的股东资格。

(4)因生效法律文书而取得股权

在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下,依当事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采取强制转让措施,以抵偿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就是因法律文书而取得股权。依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因合并而取得股权

因合并而取得,是指公司合并时,因合并而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的原股东,依法取得合并后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股东资格。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可能存在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因此,在学界将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取得的股权称为概括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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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编著:《<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编:《公司案件审判指导(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3.王东敏:《公司法审判实务与疑难问题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4.赵旭东 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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