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公司法则·问答(二十七)】董事从公司擅自拿走资金,该如何处理?
导读

由于公司董事、高管属于公司管理层,对于公司的财务和人事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因此,实践中公司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纠纷经常出现。比如,公司董事私自挪用资金或私自以公司名义借款等。在公司董事、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应如何进行有效救济呢?本次问答即围绕该问题进行。


Q
您好!我们公司有三个董事,其中一个董事在2018年7月份,从公司拿走了60万的资金,至今未还,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这件事情?

A
该董事从公司拿走资金时,告诉公司或经过公司相应的决策程序了吗? 

Q
没有,当时他说有急用,就未经过相应的程序就把资金提走了。   

A
这可能涉嫌挪用公司资金,构成犯罪。

Q
董事从公司拿走资金,一般要经过什么程序? 

A
董事要从公司拿走资金,以下几点值得注意:第一,召开一个权力机构的会议。所谓权力机构,对公司而言,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或许都可以。会议的形式当然是正式的面对面会议最好,对于简单的权力机构,也可以是股东、董事、合伙人逐一传递文件并签字的方式。第二,由权力机构作出决议或者决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第三,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法律没有禁止董事从公司借款,但在股份公司中,依据《公司法》第115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Q
明白了。另外,要构成挪用资金罪,又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A
依据《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可见,挪用资金有两种形式: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所谓归个人使用包括三种:1. 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Q
这个董事拿走这笔资金以后,他至今没有归还,确实可能构成犯罪了。但我之前问过其他股东,他们说这个董事为公司的发展做了不少贡献,只要他把资金还回来,就不再追究他的责任。 

A
法律确实是这样规定,但如果股东考虑到其他原因,你也可以给董事说明原因,让他尽快归还公司资金,否则,公司可能进行控告,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Q
知道了,非常感谢!


延伸阅读

董事及高管违反忠实义务之公司归入权 

公司董事、高管忠实义务纠纷在实务中较为常见,公司在董事、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有效救济?我国《公司法》赋予公司以归入权进行救济。关于公司的归入权制度,在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均有相关规定,但公司归入权这一概念并没有为立法所统一使用。关于归入权这一定义是学者们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抽象出来的,在学界也有称为“介入权”或“夺取权”。

一、关于公司归入权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关于公司归入权几个注意事项

(一)公司归入权的范围

归入权的范围应是董事、高管因违背忠实义务而取得的个人收入。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归入的董事、高管的个人收入应是其违背忠实义务所得,即该个人所得和其违背忠实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非因违背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不属于归入权的范围;第二,董事、高管违背忠实义务,他人因此受益的,董事、高管的个人所得属于归入权的范围,但他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不属于归入权的范围。

(二)公司归入权的行使主体

违反忠实义务行为,侵害公司利益,这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受害方为公司,因此,公司常常成为归入权行使的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由公司监事或者公司的股东作为原告,公司作为第三人的诉讼。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在相关案件中,损害公司利益的往往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们通过侵害公司利益最终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在这种实际控制人侵害公司权利的情况下,很难由公司来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提请监事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但存在“用尽内部救济”的前置程序,该前置程序并非绝对的,在该条款中同时规定,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比如董监高同时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公司股东和监事都可以是行使归入权的主体。

(三)行使公司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

行使公司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依据的条款不同,前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后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归入权和赔偿请求权属于两种不同的请求权, 可以同时提起,因为二者的目的不同,前者在于没收被告的违法所得,后者在于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另外,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看,两者案由均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属于同一案由,不涉及案由不同需要另案起诉的问题。因此,如果公司通过行使归入权不足以弥补公司受到的损失,可以在同一案件中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四)归入收益数额的认定

实务中,关于归入权的行使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归入数额的证明。由于归入权的范围是违背忠实义务的董事、高管的个人所得,而在董事、高管违背特定忠实义务(如为他人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情况下,公司往往很难获知董事、高管的个人所得,取证存在相当困难。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公司对董事、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所得举证不能的,其后果如何?实践中,如能证明原公司利益因董事高管违背忠实义务受损的,法院一般并不因此免除董事、高管的赔偿责任,而是结合其他因素酌情推定董事高管所得的收入。

参考文献

1.杨超男、吴聪:《公司董事、高管忠实义务实务研究系列——公司归入权相关问题的审判实务分析》,载于“ 律动新声”公众号,2018年12月20日。

2.陈丽美:《公司归入权,身为董监高的你清楚吗?》,载于“ 步道律所”公众号,2019年6月21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法》作出突破的一些情形?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法》做出突破的一些情...
无讼阅读|竞业禁止下有限责任公司归入权的实务问题解析与对策
公司解散后股东还有无出资义务?股东代表诉讼除了程序限制还有什么限制?
监事等于“无事”?监事不履行法律义务被判赔承担损失
论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