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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论“尚可容忍的司法管理”和国民财富(下)

作 者:道格拉斯·欧文(美国达特茅斯学院经济学教授)

译 者:郭金兴(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

来 源:原文发表在《比较》第112辑

本文共计6798字数,阅读约需要12-15分钟。


4

建立尚可容忍的司法管理

斯密计划写作的第三本著作关注“法律和政府的一般原理”,然而该书从未成稿,因此他并未详细讨论司法管理应当如何建立(《道德情操论》,第3页)。但是在其他地方,斯密对其观点给出了广泛提示。

在其所有著作中,斯密论证了“公正的”司法管理要求建立一个独立于行政权力的司法体系。独立司法“无论对自由、财产还是生命,都是我们现在能够享受更高程度安全的基础”[《修辞学和文学讲演录》(Lectures on Rhetoric and Belles Lettres,第176页]。相比之下,如果司法制度是由行政部门控制的,司法管理就将趋于腐败和滥用。如斯密所言:

如果司法与行政权力结合在一起,它就不可避免地经常沦为所谓政治的牺牲品。那些肩负国家重大利益的人即使没有任何腐败的想法,有时可能也会认为牺牲司法换取某个人的私利是必要的。但是,每个人的自由有赖于公正的司法管理,这会决定他能拥有的安全感。为了使每个人对他拥有的每项财产权利都感到绝对安全,不仅有必要使司法从行政权力中分离出来,而且还应使其尽可能地独立于行政权力。(《国富论》,V.i.c.25)

如何确保司法独立不向政治妥协?对此,斯密描述了这种体系具备的一些特征。法官“不会因(行政)权力的反复无常而被轻易解职”。支付给法官的薪水不应由行政官员或者那些关涉法律程序的人任意决定。相反,薪水应从一般性政府收入中支付,因为司法体系会使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受益。斯密还称赞陪审团是一项确保司法管理公正的宝贵制度。他认为“没有什么制度能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提供更安全的保障”。

对于如何建立独立的司法制度,斯密并未提供建议。但是对于这种制度是如何在英国兴起的,他给出了历史方面的说明。正如斯密已经解释过的,随着财产的积累,产生了对防护设施的需求。财产所有者愿意创建某种制度(政府)以实现这一点,或者向君主付费以保护他们的土地和财产,并向那些被证实侵害其财产的有罪之人施以惩罚。这将财政收入与司法管理联系在一起。在谈到罗马帝国衰落之后欧洲的德国人和亚洲的鞑靼人时,斯密坚持认为,“司法管理不仅花费了君主一定的收入,而且获取这些收入似乎是君主凭借司法管理有意获得的主要好处之一”。然而,斯密注意到,“这种使司法管理屈从于收入目的,几乎必然导致几种严重的滥用”,并且导致腐败(《国富论》,V.i.b.14)。)确实,在这一时期的欧洲,“司法管理似乎长期处于极为腐败的状态,即使在最英明的君主统治下,司法管理也绝对称不上非常平等和公正,在最糟糕的君主统治下,就完全堕落了”。“因此,当持续处于这种状态时,司法腐败很少允许有效的纠正”(《国富论》,V.i.b.15)。

关于法官如何独立于行政长官,斯密提供了两个历史方面的解释。一个故事是外国入侵或发生冲突的威胁,要求君主筹集的资金超过了通过司法管理征收的费用。与之相关的另一个故事是,这一独立只是由于行政长官面临的公务越来越多,所以需要将这些事务委托给另外一个独立的机构。这一独立有助于实现司法管理的常规化,因为与行政长官不同,低层级的行政机构无法自己筹集税费,并且通过与政治的隔离,司法管理的腐败也会更少一些。

无论是哪种情况,斯密相信司法独立的引入都是“偶然”的:

将承担司法职责的人与管理公共事务和领导军队的人分离开来,是现代相比于古代的巨大优势,也是我们现在能够享受更安全的自由、财产和生命的基础。实现这一点只是由于偶然的原因,是为了通过将其权力中最辛劳且荣耀最少的部分委任他人从而减轻最高行政长官的负担,直至社会不断改良与发展使得商业大规模地增加时,这一点才得以实现。(《修辞学和文学讲演录》,第176页)

由此,斯密描述了一个运转良好的独立司法体系,但对这一体系如何建立着墨不多。他赞扬英国的体系“使政府受到恰当的约束”,使之接近于实现“自由和财产的绝对安全”(《有关法律的演讲》,第422页)。但是,他并未详述其他社会如何才能形成这种对行政权力的制度化约束。

5

缺失的一课:从政治经济学到经济学

斯密揭示了司法独立对保障财产安全和促进国民财富至关重要,但是接下来的几代人对此颇不以为然。19世纪早期的大部分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并未考察财产安全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大卫·李嘉图、托马斯·马尔萨斯、纳索·西尼尔(Nassau Senior)、罗伯特·托伦斯(Robert Torrens)以及其他经济学家对地租、价值和人口的兴趣,超过了识别促进经济发展的制度特征,因为英国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满足了这一制度条件。尽管古典经济学家并未完全忽略财产安全的重要性,但他们往往顺便提及,而不做太多分析。他们还遵循西尼尔的意见,将这类问题归于政治学领域而非政治经济学。他们感到没有必要考虑能够最好地实现财产安全的政治制度,反而将争论从政治经济学转向了经济学中技术性更强的问题。

由于财产安全是亚当·斯密以及更广泛的苏格兰启蒙思想家著作中的重要主题,所以来自苏格兰的古典经济学家约翰·拉姆齐·麦克库洛赫(John Ramsay McCulloch)最强调财产安全的重要性,这也就不足为奇了。在其《政治经济学原理》第一版中,麦克库洛赫(1825,第73—74页)论证了财产安全、贸易与交换以及资本积累是三个“条件,如果三者不同时具备且相互合作”,国家永远无法从贫困走向富裕。其中,“对财富的生产来说,财产安全是首要的和最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与其苏格兰先驱一样,他坚信财产安全是“几乎所有其他社会制度存在的基础”,但是,他回避了对财产起源的推测。

在该书的第四版也是最后一版中,麦克库洛赫(1849,第84页)扩展了对以下内容的讨论,即“制定若干一般性的规章保障每个人能够和平地享用自己种植的农产品以及自己耕作和改良的土地,是有益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必要的”。他论证了如果政府不尊重产权,经济发展几乎是不可能的:

如果人们不幸地受制于不尊重、不维护产权的政府,那么即使他们拥有最肥沃的土地、最适宜的气候和最聪明的头脑,也无法摆脱粗鄙、贫困和悲惨的生活。这是最大的灾难。内战、瘟疫和饥荒的破坏尚有可能补救,而暴力肆虐、掠夺成性的现存制度造成的致命影响则令一国无可逃脱。

由于其广泛的学术兴趣,杰里米·边沁和约翰·穆勒考察了产权在诸多方面的作用。当然,边沁极为强调法律、立法和法律制度对政府和经济发挥的基础性作用。在《民法典原理》(Principles of the Civil Code)中,边沁(1961,[1843])论证了法律的目标就是安全,这是“生命、生存、富足和快乐的基础,一切都要仰仗于它”。法律有助于实现安全以及由此带来的所有益处;“没有法律就没有安全,因此也就无法实现富足,甚至可能无法生存”。

边沁(1961,[1843],第308页)认为,法律是必需品,因为“财产完全是由法律创造出来的”。通过保护财产,法律确保安全,调整付出与回报,并为工作和投资提供激励:

法律不会对一个人说,“努力吧,我会给你回报”,但是它会对他说,“努力吧,我将确保让你得到你的劳动果实,这是自然而充分的回报,如果有人伸手想要夺走它,我必会拦下;没有我,你就无法保留它”。如果勤劳可以创造,那么是法律让其留住果实;如果一开始时,我们要将所有成果归之于劳动,那么接下来及以后的每个时刻,我们要将其归之于法律。

确保今天的投资在明天会得到保护,不被剥夺,这让每个人对其财产的未来状况都能有所预期。“如果对享用我的劳动果实不抱希望,那么我只会想着过一天算一天,我将不会从事劳作,因为这只会让我的敌人受益”(第310页)。

边沁还相信,一个压迫性的政府必将是这方面的重大障碍。他论证说,一场偶然的灾难可以摧毁一个人的财产或生产性资本,但是这只会产生暂时的不利影响,因为这不会摧毁产业精神。相比之下,“某种内部因素发挥作用,比如暴虐的政府,绝对是冻结产业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会造成持久的伤害。然而,与斯密不同,边沁反对设立一个无法被立法机构或公共机构问责的独立司法体系。他对法官和陪审团制度也持怀疑态度。相反,边沁相信由民众问责的立法机构能够确保财产安全。

约翰·穆勒同样认为司法管理是文明的基石。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穆勒描述了国家之间存在生产率差异的主要原因(包括土地肥力等自然优势和劳动力的技能与知识)和次要原因。在次要原因中,穆勒将免于劫掠的“安全”排在首位。为了使回报与努力相匹配,这样的安全是必需的。正如穆勒(1909,第115页)所言:“产业的效率有望与运作该产业的人确保能获得的成果成正比;所有的社会制度能否有助于促进人们将劳力投入有用的用途,取决于这些制度是否能够使每个人的劳动报酬尽可能地与其产生的益处成正比。”如果无法提供这种保障,那就意味着播种之人能否收获其果实,生产之人能否消费其产品,今日节俭之人明天能否享用其收益,都是不确定的;意味着劳动和节俭并非获取之道,而是需要求诸暴力。如果人身和财产都处于某种程度的不安全状态,弱者的所有财产只能任由强者摆布(Mill,1909,第881页)。

穆勒相信提供安全保障是政府最重要的职能,而且“如果司法管理不完善,人身和财产就不能被视为是安全的”。然而,与斯密一样,他不认为司法管理必须绝对完美无缺。穆勒(1909,第881页)认为,“在人身与财产安全极大的必要性和理所当然的重要性之外,我们绝不能忘记,即使就经济目的而言,还有另外一些事物同样是不可或缺的,这些事物的出现经常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弥补政府保护制度的不完善”。

穆勒还指出,政府自身通常就是问题所在,这不仅因为它未能充分地保障安全,还因为政府也是造成不安全的根源之一。穆勒区分了两种安全保护:政府保护人们免受他人的侵害,使人们免受政府本身的侵害,并且判定后者更为重要。“如果一个人拥有任何值得被掠夺的东西且为人所知,而他预期只能眼睁睁地任由这件东西被贪婪成性的政府的代理人以各种残忍的暴力手段夺走,那么人们就不可能致力于生产太多生活必需品以外的东西”(Mill,1909,第113页)。与麦克库洛赫和边沁一样,穆勒(1909)相信政府掠夺造成的危害要比私人掠夺严重得多:“唯一能够使生产者生机勃勃的能量完全陷入沉寂的,就是由政府或被授予权威之人引发的不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对抗所有其他掠夺者只能寄望于自我防卫。

正如穆勒(1909)解释的:

只有当人类通常拥有的能量,无论从质的方面还是量的方面,都无法提供勉强可用的防卫手段,安全的缺失才会导致全面停顿。这就是为什么来自政府的压迫给国家走向繁荣造成的毒害要远胜过没有制度约束导致的任何程度的无法无天和动荡不安,因为个人无论如何努力,一般而言都无法与政府的力量相抗衡。国家获得了一些财富,在社会联合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不至于沦为无政府状态,但是,在民众时刻面临政府官员毫无限制地任意勒索的那些国家,没有一个能够长久实现产业发展和财富积累。几届这样的政府就能让产业和财富灰飞烟灭。

他总结道:“困难和艰辛通常只是对努力奋斗的激励,对之产生致命影响的是,人们相信付出辛劳也未必有收获。”这就是政府作为财产掠夺者导致的问题。

与边沁不同,穆勒并不太强调法律对保护财产安全的作用。穆勒(1909[1848],第115页)认为,“在现代国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很大程度上受态度与观念的影响而非法律”。例如,“在英格兰,财产安全大体上归因于观念(除了公开的暴力)以及担心被曝光,这比法律和法庭的直接作用要重要得多”。穆勒特别指出了法律的两个问题:一是司法制度成本高,费时长,“甚至可能宁愿使其本应纠正的罪恶处在任何尚可忍受的数量”;二是法律本身可能会保护“懒惰之人和挥霍之人免于承担其应承担的后果”,因而是有缺陷的,或如保护奴隶制那样的不平等制度,因而是不公正的。

穆勒没有详细讨论这些问题。安全、财产、法律和习俗的经济影响都很重要,但是穆勒(1909,第888页)写道,“这些问题引发的思考远远超过政治经济学的范围和深度,我只是略微提及,以免完全忽略这些比我所研究的要更为重要的问题”。

不幸的是,穆勒是提出这些问题的最后一位声望显赫的政治经济学家。到19世纪末,随着斯坦利·杰文斯和菲利普·威克斯蒂德(Philip Wicksteed)兴起的边际革命以及新古典经济学和阿尔弗雷德·马歇尔的出现,对财产安全和国民财富的兴趣逐渐消失了。

6

有关斯密之诠释的经验证据

尽管亚当·斯密和约翰·穆勒指出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重要性,但是后来的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选择专注于其他问题。直至道格拉斯·诺思和其他人开始就制度及其形成的激励对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性著书立说,经济学界才重新关注这些问题。自此以后,出现了无数的经验和历史研究,考察产权在决定经济结果包括国民财富中的作用。斯密的分析提出了两个问题,一个是经济的,一个是政治的: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一个财产更有保障的国家是否人均收入也更高?对于确保更安全的产权,独立的司法体系是不是一项必要的政治制度?

在产权保护(就其能够测度的程度而言)与一国的人均收入之间建立统计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并非易事。早期的研究表明,一国拥有开放的政治制度,尊重私人产权、享有法治,允许市场配置资源,就会比其他国家拥有更高的生产率和更快的增长。然而,由于将这些因素视为外生,这一方法无法确定是好的制度产生了更高的收入,还是更高的收入导致了好的制度。接下来的研究寻找各国之间独立于收入的随机外生制度变量,并普遍发现保护产权的制度与更高的收入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更新的研究试图确定哪种制度对一国收入最重要。例如,阿西莫格鲁和约翰逊(Acemolgu and Johnson,2005)考虑了产权的两个方面:保护财产免于征收和合同保障。他们发现,更有力地约束政治人物和更有力地保护财产免被征收的国家,其收入和投资率明显更高,使用的信贷也更多。然而,在控制了这些与产权相关的制度后,与合同相关的制度对经济几乎没有影响。他们得出结论,如果与合同相关的制度较为薄弱,但是不会面临严重的财产被剥夺的风险,一个经济体仍能运转得相当良好。

与之相关的一些文献更具体地关注不同的法律制度(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对金融发展的影响,发现实行普通法系的国家表现更佳。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普通法系国家对产权更好的保护从何而来?施莱弗等人(La Porta、López-Silanes and Shleifer,2004)认为,司法独立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普通法对经济自由产生的有益作用,尽管并不能完全解释这一点。福格特和古特曼(Voigt and Gutmann,2013)也发现,为了建立起政治体系尊重产权的可信承诺,司法独立是必要条件。

还有一些研究强烈支持斯密的观点,即产权保护为个人投资提供激励。其他的研究聚焦于边沁和穆勒有关正式法律和非正式规则对产权保护的不同影响。相关研究普遍证实,非正式规范比正式规则对产权保护更重要,这暗示穆勒有关非国家的治理制度发挥关键作用的观点是正确的。

与此同时,温加斯特等人(Hadfield and Weingast,2014)指出,准确地界定“产权”和“法治”非常困难,哈戈德等人(Haggard、MacIntyre and Tiede,2008)则论证了很多这些概念的经验指标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实证结果。汉姆克等人(Helmke and Rosenbluth,2009)注意到司法独立并不等同于法治。斯塔顿等人(Rios-Figueroa and Staton,2014)进而发现了从实际意义上(de facto)和字面意义上(de jure)度量司法独立会有重大区别。

尽管确定这些术语的确切含义存在困难,近来的研究还是对斯密将近250年前提出的这些思想提供了广泛的支持,即保障产权安全的“制度”,包括司法管理和司法独立,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虽然对这些因素的重要性后知后觉,世界银行2017年《世界发展报告》还是专注于治理和法律。正如斯密那样,世界银行(2017,第5页)坚持认为,经济“增长需要一个能让企业和个人对于将其资源投入生产性活动感到安全的环境”。

7

结论

斯密在其著作中强调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这既是出于公正的原因,也是因为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斯密不相信政府一定会积极地促进经济进步。相反,他倡导“建立一个对产业来说能够承受的政府,产业所需的唯一激励,不过就是能使其享有劳动果实的某种尚可容忍的保障”(《国富论》,I.xi.n.1)。斯密在其专著中通篇探讨了这一主题,但并未单辟章节论述,可能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在他接下来有关经济发展理论的阐释中相对忽略了这些思想。

尽管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参与者都认同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然而,在一个已将这种安全视为理所当然的体系中,当古典经济学家将研究重点转向收入分配(地租、工资和利润)的决定时,这一传统被遗忘了。仅在过去十年左右,研究者最终又将注意力重新转向经济活动的制度框架,如产权、司法体系、非法律规范等。由此,他们发现了大量证据,证实了斯密很早以前就提出的很多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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