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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程颐《周易程氏传》|第六卦_讼卦

第六卦_讼卦

讼,序卦:“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

人之所需者饮食,既有所须,争讼所由起也,讼所以次需也。为卦,乾上坎下。以二象言之,天阳上行,水性就下,其行相违,所以成讼也。以二体言之,上刚下险,刚险相接,能无讼乎?又人,内险阻而外刚强,所以讼也。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

讼之道,必有其孚实。中无其实,乃是诬妄,凶之道也。卦之中实,为有孚之象。讼者与人争辩,而待决于人,虽有孚,亦须窒塞未通。不窒,则已明无讼矣。事既未辩,吉凶未可必也,故有畏惕。中吉,得中则吉也。终凶,终极其事则凶也。

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讼者,求辩其曲直也,故利见于大人。大人则能以其刚明中正,决所讼也。讼非和平之事,当择安地而处,不可陷于危险,故不利涉大川也。

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

讼之为卦,上刚下险,险而又健也;又为险健相接,内险外健,皆所以为讼也。若健而不险,不生讼也;险而不健,不能讼也。险而又健,是以讼也。

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

讼之道固如是。又据卦才而言,九二以刚自外来而成讼,则二乃讼之主也。以刚处中,中实之象,故为有孚。处讼之时,虽有孚信,亦必艰阻窒塞而有惕惧。不窒则不成讼矣。又居险陷之中,亦为窒塞惕惧之义。二以阳刚,自外来而得中,为以刚来讼而不过之义,是以吉也。卦有更取成卦之由为义者,此是也。卦义不取成卦之由,则更不言所变之爻也。据卦辞,二乃善也,而爻中不见其善。盖卦辞取其有孚得中而言,乃善也;爻则以自下讼上为义,所取不同也。

终凶,讼不可成也。

讼非善事,不得己也,安可终极其事?极意于其事则凶矣,故曰不可成也。成谓穷尽其事也。

利见大人,尚中正也。

讼者求辩其是非也。辩之当,乃中正也,故利见大人,以所尚者中正也。听者非其人,则或不得其中正也。中正大人,九五是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与人讼者,必处其身于安平之地,若蹈危险,则陷其身矣,乃人于深渊也。卦中有中正险陷之象。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天上水下,相违而行,二体违戾,讼之由也。若上下相顺,讼何由兴?君子观象,知人情有争讼之道,故凡所作事,必谋其始,绝讼端于事之始,则讼无由生矣。谋始之义广矣,若慎交结,明契券之类是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六以柔弱居下,不能终极其讼者也。故于讼之初,因六之才,为之戒曰:若不长永其事,则虽小有言,终得吉也。盖讼非可长之事,以阴柔之才而讼于下,难以吉矣。以上有应援,而能不永其事,故虽小有言,终得吉也。有言,灾之小者也。不永其事而不至于凶,乃讼之吉也。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

六以柔弱而讼于下,其义固不可长永也。永其讼,则不胜而祸难及矣。又于讼之初,即戒讼非可长之事也。

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柔弱居下,才不能讼,虽不永所事,既讼矣,必有小灾,故小有言也。既不永其事,又上有刚阳之正应,辩理之明,故终得其吉也。不然,其能免乎?在讼之义:同位而相应,相与者也,故初于四为获其辩明;同位而不相得,相讼者也,故二与五为对敌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其邑人三百户,无

二五相应之地,而两刚不相与,相讼者也。九二自外来,以刚处险,为讼之主,乃与五为敌。五以中正处君位,其可敌乎?是为讼而义不克也。若能知其义之不可,退归而通避,以寡约自处,则得无过眚也。必逋者,避为敌之地也。三百户,邑之至小者。若处强大,是犹竞也,能无眚乎?眚,过也,处不当也,与知恶而为有分也。

象曰:不克讼,归,窜也。

义既不敌,故不能讼而逋窜,避去其所也。

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自下而讼其上,义乖势屈,祸患之至,犹拾掇而取之,言易得也。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

三虽居刚而应上,然质本阴柔,处险而介二刚之间,危惧,非为讼者也。禄者称德而受。食旧德,谓处其素分。贞,谓坚固自守。厉终吉,谓虽处危地,能知危惧,则终必获吉也。守素分而无求,则不讼矣。处危,谓在险而成乘皆刚,与居讼之时也。

或从王事无成。

柔从刚者也,下从上者也。三不为讼,而从上九所为,故日或从王事无成,谓从上而成不在己也。讼者刚健之事,故初则不永,三则从上,皆非能讼者也。二爻皆以阴柔不终而得吉,四亦以不克而渝得吉,讼以能止为善也。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守其素分,虽从上之所为,非由己也,故无成而终得其吉也。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四以阳刚而居健体,不得中正,本为讼者也。承五,履三,而应初。五,君也,义不克讼。三居下而柔,不与之讼。初,正应而顺从,非与讼者也。四虽刚健欲讼,无与对敌,其讼无由而兴,故不克讼也。又居柔以应柔,亦为能止之义。既义不克讼,若能克其刚忿欲讼之心,复即就于命,革其心,平其气,变而为安贞,则吉矣。命谓正理,失正理为方命,故以即命为复也。方,不顺也。书云:“方命圮族。”孟子云:“方命虐民。”夫刚健而不中正,则躁动,故不安;处非中正,故不贞。不安贞,所以好讼也。若义不克讼而不讼,反就正理,变其不安贞为安贞,则吉矣。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能如是,则为无失矣,所以吉也。

九五,讼元吉。

以中正居尊位,治讼者也。治讼得其中正,所以元吉也。元吉,大吉而尽善也。吉大而不尽善者有矣。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中正之道,何施而不元吉?

上九,或锡之带,终朝三之。

九以阳居上,刚健之极,又处讼之终,极其讼者也。人之肆其刚强,穷极于讼,取祸丧身,固其理也。设或使之善讼能胜,穷极不已,至于受服命之赏,是亦与人仇争所获,其能安保之乎?故终一朝而三见褫夺也。

象日: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穷极讼事,设使受服命之宠,亦且不足敬,而可贱恶,况又祸患随至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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