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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程颐《周易程氏传》|第十八卦_蛊卦

第十八卦_蛊卦

蛊,序卦:“以喜随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蛊。”

承二卦之义以为次也。夫喜悦以随于人者,必有事也。无事,则何喜,何随?蛊所以次随也。蛊,事也。蛊非训事,蛊乃有事也。为卦,山下有风,风在山下,遇山而回则物乱,是为蛊象。蛊之义,坏乱也。在文为虫皿,血之有虫,蛊坏之义。《左氏传》云:“风落山,女惑男。”以长女下于少男,乱其情也。风遇山而回,物皆挠乱,是为有事之象,故云蛊者事也。既蛊而治之,亦事也。以卦之象言之,所以成蛊也;以卦之才言之,所以治蛊也。

蛊:元亨,利涉大川。

即蛊则有复治之理。自古治必因乱,乱则开治,理自然也。如卦之才以治蛊,则能致元亨也。蛊之大者,济时之艰难险阻也,故曰利涉大川。

先甲三日,后甲三日。

甲,数之首,事之始也,如辰之甲乙。甲第,甲令,皆谓首也,事之端也。治蛊之道,当思虑其先后三日,盖推原先后,为救弊可久之道。先甲谓先于此,究其所以然也。后甲谓后于此,虑其将然也。一日二日至于三日,言虑之深,推之远也。究其所以然,则知救之之道;虑其将然,则知备之之方。善救则前弊可革,善备则后利可久,此古之圣王所以新天下而垂后世也。后之治蛊者,不明圣人先甲后甲之诫,虑浅而事近,故劳于救世而乱不革,功未及成而弊已生矣。甲者事之首,庚者变更之首。制作政教之类,则云甲,举其首也。发号施令之事,则云庚,庚犹更也,有所更变也。

彖曰:蛊,刚上而柔下,龚而止,蛊。

以卦变及二体之义而言。刚上而柔下,谓乾之初九上而为上九,坤之上六下而为初六也。阳刚,尊而在上者也,今往居于上;阴柔,卑而在下者也,今来居于下。男虽少而居上,女虽长而在下,尊卑得正,上下顺理,治蛊之道也。由刚之上、柔之下,变而为艮巽。艮,止也。巽,顺也。下巽而上止,止于巽顺也。以巽顺之道治蛊,是以元亨也。

蛊元亨而天下治也。

治蛊之道,如卦之才,则元亨而天下治矣。夫治乱者,苟能使尊卑上下之义正,在下者巽顺,在上者能止齐安定之,事皆止于顺,则何蛊之不治也?其道大善而亨也,如此则天下治矣。

利涉大川,往有事也。

方天下坏乱之际,宜涉艰险以往而济之,是往有所事也。

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也。

夫有始则必有终,既终则必有始,天之道也。圣人知终始之道,故能原始而究其所以然,要终而备其将然,先甲后甲而为之虑,所以能治蛊而致元亨也。

象曰:山下有风,蛊,君子以振民育德。

山下有风,风遇山而回,则物皆散乱,故为有事之象。君子观有事之象,以振济于民,养育其德也。在己则养德,于天下则济民,君子之所事,无大于此二者。

初六,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

初六虽居最下,成卦由之,有主之义。居内在下而为主,子干父蛊也。子干父蛊之道,能堪其事则为有子,而其考得无咎。不然,则为父之累,故必惕厉,则得终吉也。处卑而尸尊事,自当竞畏。以六之才,虽能巽顺,体乃阴柔,在下无应而主干,非有能济之义。若以不克干而言,则其义甚小,故专言为子干蛊之道,必克济则不累其父,能厉则可以终吉,乃备见为子干蛊之大法也。

象曰:干父之蛊,意承考也。

子干父蛊之道,意在承当于父之事也,故抵敬其事,以置父于无咎之地,常怀惕厉,则终得其吉也。尽诚于父事,吉之道也。

九二,干母之蛊,不可贞。

九二阳刚,为六五所应,是以阳刚之才在下,而干夫在上,阴柔之事也,故取子干母蛊为义。以刚阳之臣,辅柔弱之君,义亦相近。二巽体而处柔,顺义为多,干母之蛊之道也。夫子之于母,当以柔巽辅导之,使得于义。不顺而致败蛊,则子之罪也。从容将顺,岂无道乎?以妇人言之,则阴柔可知。若伸己刚阳之道,遽然矫拂则伤恩,所害大矣,亦安能入乎?在乎屈己下意,巽顺将承,使之身正事治而已,故曰不可贞。谓不可贞,固尽其刚直之道,如是乃中道也,又安能使之为甚高之事乎?若于柔弱之君,尽诚竭忠,致之于中道则可矣,又安能使之大有为乎?且以周公之圣辅成王,成王非甚柔弱也,然能使之为成王而已,守成不失道则可矣,固不能使之为羲、黄、尧、舜之事也。二巽体而得中,是能巽顺而得中道,合不可贞之义,得干母蛊之道也。

象曰:干母之蛊,得中道也。

二得中道而不过刚,干母蛊之善者也。

九三,干父之蛊,小有悔,无大咎。

三以刚阳之才,居下之上,主干者也,子干父之蛊也。以阳处刚而不中,刚之过也。然而在巽体,虽刚过而不为无顺。顺,事亲之本也。又居得正,故无大过。以刚阳之才,克干其事,虽以刚过,而有小小之悔,终无大过咎也。然有小悔,已非善事亲也。

象曰:干父之蛊,终无咎也。

以三之才,干父之蛊,虽小有悔,终无大咎也。盖刚断能十,不失正而有顺,所以终无咎也。

六四,裕父之蛊,往见吝。

四以阴居阴,柔顺之才也,所处得正,故为宽裕以处其父事者也。夫柔顺之才而处正,仅能循常自守而已。若往干过常之事,则不胜而见吝也。以阴柔而无应助,往安能济?

象曰:裕父之蛊,往未得也。

以四之才,守常居宽裕之时则可矣,欲有所往,则未得也。加其所任,则不胜矣。

六五,干父之蛊,用誉。

五居尊位,以阴柔之质,当人君之干,而下应于九二,是能任刚阳之臣也。虽能下应刚阳之贤而倚任之,然己实阴柔,故不能为创始开基之事,承其旧业则可矣,故为干父之蛊。夫创业垂统之事,非刚明之才则不能。继世之君,虽柔弱之资,苟能任刚贤,则可以为善继而成令誉也。太甲、成王,皆以臣而用誉者也。

象曰:干父用誉,承以德也。

干父之蛊,而用有令誉者,以其在下之贤承辅之以刚中之德也。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

上九居蛊之终,无系应于下,处事之外,无所事之地也。以刚明之才,无应援而处无事之地,是贤人君子不偶于时,而高洁自守,不累于世务者也,故云不事王侯,高尚其事。古之人有行之者,伊尹、太公望之始,曾子、子思之徒是也。不屈道以询时,既不得施设于天下,则自善其身,尊高敦尚其事,守其志节而已。士之自高尚,亦非一道:有怀抱道德,不偶于时,而高洁自守者;有知止足之道,退而自保者;有量能度分,安于不求知者;有清介自守,不屑天下之事,独洁其身者。所处虽有得失小大之殊,皆自高尚其事者也。象所谓志可则者,进退合道者也。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则也。

如上九之处事外,不累于世务,不臣事于王侯,盖进退以道,用舍随时,非贤者能之乎?其所存之志,可为法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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