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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争缝隙中的1793年专利法||工业战争史与专利制度趣谈(22)
前言:

众所周知,战争是政治的延伸,而政治的基础在于经济,即所谓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自工业革命以来,经济基础往往由工业发展水平决定,工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原先落后的一方逐渐赶超先进的一方,从而出现经济实力逆转的情况,而这种经济实力的逆转必然在政治上体现矛盾冲突,冲突激化则战争爆发。
 
在战争爆发之前,国家之间工业界的明争暗斗,早已存在多时,在工业界斗争(即题目所谓的“工业战争”)中占得上风的国家,必然会在经济实力上获得提升,而专利制度,正是工业界斗争的有力工具。
 
本文通过追踪专利制度的变迁,带您逐渐揭开笼罩在专利制度的面纱,了解其背后隐藏的工业战争的真相,从一个独特的角度,透视国家兴起和衰落的脉络。

本文接上一章:逐渐激化的党争||工业战争史和专利制度趣谈(21)
正文:
民主派最大的优势,是可以霸占公众舆论的话语权,这一点上,古今中外毫无差别。

所谓的杰斐逊派和汉密尔顿派之间的党争,在杰斐逊一派的话语下,实际是这样的:

我可以造谣污蔑政府,因为这是言论自由;但是政府不可以造谣污蔑我,因为这是打压言论自由;

我对政府有任何不满,可以发动人民上街抗议,因为这是集会自由;政府不能有任何限制措施,因为这是打压集会自由;

我对总统和财政部长有任何不满,我可以要求他们下台,因为这是我的民主权利;总统和财政部长不能有任何打压我的行为,因为这是打压民主权利;

最后,我杰斐逊虽然身为政府中的一员,但是我的心始终和人民在一起,是代表人民监督政府行使权利的。

来,大家为这强大的民主自由逻辑鼓掌吧。根据这套逻辑,不仅让反对派(杰斐逊派)占领道德制高点,还处于不败之地:政府(汉密尔顿派)无论做什么,都是暗藏着独断专制的野心,做什么都错,怎么做都错,多做多错,还是趁早下台滚蛋,换我上台吧!

这哪里是党争,明明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单方面凌辱:杰斐逊派可以想打就打,想骂就骂,汉密尔顿派则必须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要是杰斐逊善于治国也行啊,就让你打理国家吧,还能落得个清静。但是,杰斐逊曾经担任过两届弗吉尼亚州长,那治理水平,啧啧,真是乏善可陈,再按照杰斐逊的理想治国,那就是开历史的倒车,相当于经济制度上的复辟。如果让新生的合众国落在杰斐逊手中,好不容易开始起步的各项建设工作就会被打断或倒退。

就这样,杰斐逊用“民主自由人权”的话语霸权,绑架了联邦政府,绑架了美国。

在杰斐逊派咄咄逼人发动党争的过程中,汉密尔顿的心思根本不在党争上,除了完成他心目中的各项蓝图之外,还在为专利法的事情奔走。前文说过,1790年的专利法由于审查标准太严,基本没有几个专利得到批准。时间一长,汉密尔顿发现不对了,一看这样不行啊,让杰斐逊这么搞下去,还发展个什么工业。不行,得赶紧推动修改专利法。

总统华盛顿一直信赖并倚重汉密尔顿这个年轻人,把他视为自己的左膀右臂。本来华盛顿觉得杰斐逊虽然治国方面无甚建树,但是在这方面说的挺好,发展工业会污染环境,工业发展起来就没有青山绿水白云了,家里的种植园收成也会大受影响。学谁不好学英国,英国伦敦现在雾霾严重得都成了“雾都”了,出门都看不见人,大家都得肺癌,再富强又有啥意思?

雾都伦敦

但他毕竟不是一个短视的人,最终被汉密尔顿说服,相信只有发展工业才能让美国富强,不再受外国欺辱。汉密尔顿派的成员们也从各方面想办法,向杰斐逊施加压力,其中最主要的干将是副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1735年10月30日-1826年7月4日)。
 
约翰.亚当斯

杰斐逊终于顶不住各方压力,同意修改专利法。该修改后的专利法于1793年正式实施,实施后不久,杰斐逊就宣布辞去国务卿职务。这部专利法中,进行了哪些修改呢?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专利权的授予改审核制为登记制,取消了新颖性和实用性审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可以。
 
杰斐逊之所以同意这么改,他的想法是,你不是说我把审查制度弄的太严吗,现在改成审都不审了,大量垃圾方案都变成专利,就相当于英国当年滥发专利权,肯定会激起天怒人怨,让你汉密尔顿不得人心。正好我撂挑子不干了,两年后就是总统选举了,到时候我再出来收拾残局。
 
看看杰斐逊算计得多好,真不愧是美国政府里最聪明的人。
 
另外一个重要修改,专利权仅授予美国公民。这一点倒是杰斐逊的爱国心起作用。滥发专利权那也得是滥发到美国人手里,要是发到外国人手里就麻烦了。
 
此外,这部专利法中还首次提到了“现有技术”的概念,以及“在先发明”和“改进发明”的概念,在世界专利史上是一次重要改进。
 
该修改后的专利法基本满足了汉密尔顿工业立国的要求。
 
美国现在处于草创期,专利数量很重要,多多益善;登记制来的恰到好处,正好使美国的专利数量迅速增长。从1790年到1835年,美国一共颁发9225项专利,专利权人全部都是美国人。可以想见,在1793年专利法的规定下,这些专利中大部分是对英国等工业发展较早国家的同类技术的模仿抄袭,即俗称的“山寨”,而且全部都是合乎美国法律的。
 
滥发专利在别的国家可能会成为很大的问题,但是在美国却能将负面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别忘了,侵权判定的两条原则“隐含公开”“等同原则”的解释权可都在法官手里,而司法系统完全是联邦党的天下。有这两条原则,可以往宽里解释,自然也可以根据需要往窄里解释。因此对于国内专利诉讼来说,可以将滥发专利的负面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相应地,如果是外国人和美国人进行专利诉讼,哼哼,那对不起了,让你深刻理解一下什么叫美国的爱国主义。
 
为什么提出“在先发明”和“改进发明”的概念非常重要呢?

打个比方,你英国不是有“珍妮纺纱机”嘛,还申请了专利。这东西实在好,工业革命的基础啊!我美国也想要有怎么办?直接抄袭一个在申请专利?
 
抄袭专利,人家告上门来再靠耍流氓赢得专利官司,这事在国内偷偷摸摸搞搞也就算了,毕竟好说不好听,对外还是得搞出一套冠冕堂皇的说辞。
 
更重要的是,别的发明也就算了,“珍妮纺纱机”及其各种各种改进型号被英国视为国宝,直接照抄估计会动了英国的“逆鳞”,还不得抄家伙玩命啊!
 
想来想去,我美国就做个“怀特纺纱机”(这个名字瞎起的,不要较真),实质是在某款“珍妮纺纱机”的基础上,某个零件略作修改。这个“怀特纺纱机”在美国申请了专利,就是“改进发明”,相对应的,用来做参考的那款“珍妮纺纱机”就是“在先发明”。至于修改了多少,怎么改的,大家懂的。反正1793年专利法里也没有对创造性提出要求,只要有改动,跟原来不一样就行了!
 
这一概念的提出,使得当时处于技术弱势的美国,在专利方面也有了一定的话语权。
 
在后来的专利制度实践中,“改进发明”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毕竟,像“珍妮纺纱机”这种开天辟地式的“开拓性发明”太少了(严格地说,珍妮纺纱机也是在旧式手摇纺纱机的基础上改进的,这也更证明了开拓性发明的稀少),绝大多数专利都是“改进发明”(现代发明专利总量95%以上都是改进发明)。如果不承认“改进发明”也可以申请专利,则做出最初开创性发明的发明人所获得的专利垄断地位就太强,会阻碍技术创新。
 
在现代专利制度中,“改进发明”通常指保护范围完全落在“在先发明”的保护范围内,但是技术效果有所进步的发明。

如果“改进发明”的发明人(发明人B)和“在先发明”的发明人(发明人A)不是同一个人,那么发明人B实施他的发明必须要获得发明人A的许可;反过来,由于改进发明的技术效果更好,更受市场欢迎,发明人A也想实施这一方案,则也必须获得发明人B的许可。最后谈判的结果通常是:发明人B和发明人A可以通过交叉许可的方式无偿实施改进发明(或者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较少的费用,取决于具体情况)。

这样一来,就更促进了他人对已有发明进行改进的积极性,推动技术进步。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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