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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裁判摘编(5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承包收益 ”,不能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属“承包收益 ”亦不能继承

 

节选:天同诉讼圈 ★ 作者:陈枝辉

 

  :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50条规定的“承包收益”,不得依《继承法》规定继承。

 

  2011年,段弟承包土地及其父房屋和所占土地均被征收,段弟领取承包土地补偿款及宅基地补偿款13万余元。已另立户的段兄以10年前父母去世后,承包地及房屋属于遗产为由,诉请分割。

 

  :法院认为:①《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16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从以上法律规定看,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对象时合法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本案段弟与其父母属同一农村承包经营户。段弟父母去世,作为同一农户成员的段弟仍在,并享有涉案承包地农户身份。段兄系另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主体,其诉请分割涉案承包地补偿款缺乏法律依据。


②对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属双方当事人父母部分,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继承权,但段兄提供证据中未显示有房屋补偿款,且宅基地补偿款包含有段弟自有宅基地部分,段兄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宅基地在涉案宅基地补偿款中应享有份额,故判决驳回段兄诉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户主或其他成员死亡后,剩余农户成员持续享有承包经营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50条规定的“承包收益”,不得依《继承法》规定继承。

 

  :案例索引:河南商丘中院(2012)商民二终字第770号“段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见《段东诉段春法定继承纠纷案——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否继承》(赵艳、孙康君),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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