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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经》 ●丙部之十(卷四十四)(2)

   今子比连时来学,问事虽众,多畜积文,则未能纯信吾书言也,得此宁解未哉?”纯稽首敬拜:“有过甚大,负于明师神人之言,内惭流汗,但愚小德薄至贱,学日虽多,心顿不能究达明师之言,故敢不反复问之!甚大不谦,久为师忧不也。”“但为子学未精耳,可慎之。天乃为人垂象作法,为帝王立教令,可仪以治,万不失一也。子欲知其意,正此也。治不惟此法,常使天悒悒,忿忿不解,故多凶灾,子戒之!天将兴之者,取象于德;将衰败者,取法于刑,此之谓也。

   吾之言,谨与天地阴阳合其规矩,顺天地之理,为天明言纪用教令,以示子也。吾之言,正若锋矢无异也,顺之则日兴,反之则令自穷也。天法神哉神哉!是故夫古者神人、真人、大圣,所以能深制法度,为帝王作规矩者,皆见天文之要,乃独内明于阴阳之意,乃后随天地可为以治,与神明合其心,观视其可为也,故其治万不失一也。

   为垂象作法,为帝王立教令,可仪以治。王道将兴,取象于德;王道将衰,取象于刑。夫为帝王制法度,先明天意,内明阴阳之道,即太平至矣。

   今愚吏人民,以为天法可妄犯也,自恣不以法度,故多乱其君治也,大咎在此也。今子得书,何不详结心意,丁宁思之?幽室闲处,念天之行,乃可以传天之教,以示敕愚人,以助帝王为法度也。将举刑用之,当深念刑罚之所居,皆见从去寂然无士众独处,故冬刑在四野无人,万物悉叛之内藏,避之甚。夏刑在内,万物悉出归德,地下室内中空,刑寂然独居,皆随德到野处。德在外,则万物归外;德在幽空,则物归内。”

   “天刑其威极盛,幸能厌服人民万物,何故反不能拘制其士众,独不怪斯耶? ”“明刑不可轻妄用。伤一正气,天气乱;伤一顺气,地气逆;伤一儒,众儒亡;伤一贤,众贤藏,凡事皆有所动摇,故古者圣人、圣王、帝主,乃深见是天戒书,故畏之不敢妄为也,恐不得天心,不能安其身也,上皇天德之人,乃独深见道德之明效也。不厌固不畏骇,而士众归之附之,故守道以自全,守德不敢失之也。

   子德吾书诵读之,而心有疑者,常以此书一卷,自近旦夕常案视之,以为明戒证效,乃且得天心意也。违此者,已与天反矣。是犹《易》之乾坤,不可反也;犹六甲之运,不可易也;犹五行固法,不可失也;犹日月之明,不可掩盖也;犹若君居上,臣在下,故不可乱也。

   此所以明天地阴阳之治,有好行德者。或有愚人,反好刑,宜常观视此书,以解迷惑。务教人为善儒,守道与德,思退刑罚,吾书□□正天法度也。夫为道德易乎?为刑罚难乎?爱之则日多,威之反日无也。子疾去矣,为天传吾书,毋疑也,吾书言不负于天地六合之扰扰也。”

  “唯唯,诚归思过,惟论上下,不敢失一也。”“行,戒之慎之。子不能分别详思吾书意,但观天地阴阳之大部也。从春分到秋分,德居外,万物莫不出归王外,蛰虫出穴,人民出室;从秋分至春分,德在内,万物莫不归王内,蛰藏之物悉入穴,人民入室,是以德治之明效也。从春分至秋分,刑在内治,万物皆从出至外,内空,寂然独居;从秋分至春分,刑居外治外,无物无气,空无士众,悉入从德,是者明刑不可以治之证也。

   故德者与天并力同心,故阳出亦出,阳入亦入;刑与地并力同心,故阴出亦出,阴入亦入。德者与生气同力,故生气出亦出,入亦入;刑与杀气同力,故杀气出亦出,入亦入。德与天上行同列,刑与地下行同列。德常与实者同处,刑与空无物同处。德常与兴同处,故外兴则出,内兴则入,故冬入夏出;刑与衰死气同处,故冬出而夏入,死气者清,故所居而清也。

   故德与帝王同气,故外王则出阴,内王则入刑;刑与小人同位,故所居而无士众也。物所归者,积帝王德,常见归,故称帝王也;刑未尝与物同处,无士众,故不得称君子。是故古者圣人独深思虑,观天地阴阳所为,以为师法,知其大□ □万不失一,故不敢犯之也,是正天地之明证也,可不详计乎!可不慎哉!自然法也,不以故人也,是天地之常行也。今悉以告子矣,子宜反复深思其意,动作毋自易。”“唯唯,不敢负。”“行,吾已悉传付真法语于子,吾忧解矣。为天除咎,以敕至德,以兴王者,子毋敢绝,且蒙其害。”“唯唯。”

   右案天法以明古今前后治者所好得失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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