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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权与法权的不等式

  标题有点学术味,因此有必要先来破题。简单说,王权属于自然理性或称自发理性、天赋理性;法权属于人工理性也叫人为理性,是经过专业训练的思维方式。比如,平民判断好人与坏人,靠的是自然理性;法官裁定罪与非罪,靠的则是人工理性。这样的解释不免有些抽象,我们不妨先来看一个“国产”的案例。

  唐贞观初年,朝廷大兴察举选才之风。其间,发现有人在官阶与资历上造假。唐太宗就诏令他们自首,否则将以死论罪。不久,有一造假者事发,戴胄依法判处此人流放,并将此案上报朝廷。太宗生气地说,我曾有言在先,不自首者处死,现在你却只判流刑,这不是向天下宣示我言而无信吗?戴胄回应说,陛下当时就把他给杀了,臣也来不及阻拦;既然把他交给了司法部门,臣就要按法律办事,不敢让法律的威严受到损害。太宗说,你难道自顾守法,却不惜让我失信吗?戴胄解释说,法令是国家公诸天下的最大信用;言语不过是当时喜怒的发泄罢了。陛下在气头上,放狠话说处死不自首者,事后亦知不可,而置诸以法,这就是忍小忿而存大信,我私下里为陛下珍惜。太宗说,我用法失之偏颇,你能纠正过来,我又有什么可担忧的呢?于是乎,说一不二的金口玉牙只好向不可变通的金科玉律让步。戴胄犯颜直谏,据理护法的精神值得赞颂;太宗从善如流,宽宏大度的胸襟难能可贵。

  戴胄与唐太宗的这番对话,不仅诠释了法令之信高于人言之信,而且揭示了法律的本质,即便在今天看来,也是比较先进的理念。太宗敕令极刑,可以说是自然理性,戴胄量刑有度,则属于人工理性。何以见得?因为唐太宗是因循人之常情来办事的,而戴胄是根据法之铁律来办案的。尽管如此,这还只是金口玉牙与金科玉律的关系问题,不是自然理性与人工理性的原始注脚,为了更进一步理解自然理性与人工理性,我们不妨再来看一个“进口”的案例。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往法庭的是两扇厚重的铜门。这两扇大门各嵌有四帧浮雕,记载着西方法律演变史上的主要事件。右侧那扇门第二帧浮雕,镌刻的是英国大法官柯克公爵与詹姆斯一世发生争执的事件。

  16081110日,应坎特伯雷大主教奏请,詹姆斯一世召见了英格兰的法官们。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星期日上午会议”。会议的起因,是教会法院与王座法院在案件的审理程序上发生了冲突,他们想借助国王的权威来对抗王座法院。会议的主题,围绕司法权与王权的关系展开的,核心是王权至上还是法律至上,实质是司法独立问题。

  坎特伯雷大主教认为,法官不过是国王的代理人,国王把本由自己决断的案件授权给法官审理,必要时可收回部分案件的审判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亲自判决。坎特布雷说出了国王的心里话,詹姆士一世当然赞同,他认为,既然法律基于理性而他与法官一样是具有理性的人,那么由他进行司法审判不也是正常的吗?柯克大法官回应说,诚然,上帝赋予了陛下高超的天赋和卓越的才能,但您对英格兰的法律并没有研究。涉及到臣民生命、财产、继承权等方面的诉讼,并非按照自然理性和世俗惯例来决断的,而是按照人工理性和法律程序来审理的。法律是一门专业,需经长期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尚未达到专业水准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詹姆士一世坚持说,作为国王,整个国家都在自己统治之下,区区一桩案子却无权过问,这是什么道理?柯克回答说,根据英格兰法律,国王无权审理任何案件,所有案件无论民事或刑事,皆应依照法律,交由法院审理。詹姆斯一世对于这种“王在法下”的说法极为恼怒,认为柯克公然挑战国王权威,是大逆不道的犯上行为。面对国王的威胁,柯克引用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的名言说:“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但应服从上帝和法律。”

  1610年他再度在王室会议宣布国王不能变更普通法的任何部分,也不能宣告以前的无罪为有罪。詹姆斯一世为了收买他,曾任命他为王座法院的首席法官,并任命他为枢密院顾问。但他在王座法院任内,仍继续维护普通法对一切人的最高权力,只有议会除外。1615年,柯克受到过一些挫折和怀疑,尽管如此,他仍然不屈服于国王发出的指令,勇敢地依法履职。1616年,在弗朗西斯·培根策划下,英国枢密院对柯克提出控诉,柯克遂于当年11月被解职。詹姆斯一世曾经认为,扳倒了爱德华·柯克,就扫清了王权至上的障碍,可是他错了。法律至上的信念已扎根于整个法官群体,坚守法官只服从法律的已不再是柯克一个人,不论国王采取何种措施试图将司法权夺回自己手中,都宣告失败了。每一个走上法庭的法官,都毫不动摇地践履自己的誓言,毫不动摇地维护法律的权威!

  据法律史学者介绍,柯克当年所在的王座法院,其前身为“国王面前”的法院,在英国法院系统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随着司法中央集权化以及司法职能专门化的不断增强,王座法院的司法独立性不断提高,成为英国普通法法院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次君臣冲突,被称为英国法律专业化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自然理性与人工理性在这场辩论中得到了最好的阐释:法官以外的普通人当然也有理性,但这种理性只是一种正义感,更多来自对善恶是非的判断,而不是罪与非罪的界定;要裁定罪与非罪,既要通过法律程序,又要依据法律条文。因此,诉讼只能由法院单独做出判决,任何人不能干预,更不能替代。有句话说得好,法官只有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法官只忠于一个上司,同样是法律!这样的豪言壮语,在今天看来毫无疑义,可在神权与王权仍占统治地位的当年,争取司法独立谈何容易!像这样激烈辩论的会议曾持续了多次,柯克也因力主非法官不能审案终被解职。尽管如此,他的观点最终还是通过“法律至上”原则的确立而得以实现。

(文/王兆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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