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税务登记须知
纳税人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国地税联办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报送材料:
一、纳税人因变更工商登记而需变更税务登记的:
(一)变更纳税人名称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二份,可在国地税联办窗口领取或一站式服务中心网站下载,加盖公章,下同;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以及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二份;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以及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三)变更注册地址或生产经营场所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二份;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以及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如为公司或单位的自有房产,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或借用房产,应提供租赁协议或借用说明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或出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协议》的复印件;
5.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四)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二份;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以及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五)变更登记注册类型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二份;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以及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六)变更注册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二份;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以及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变更股东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二份(涉及股权比例变动的应填写清楚变动前后的资金、比例变化详情);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以及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苏州工业园区企业股权变动纳税情况表》(涉及股权比例变动的提供),可在国地税联办窗口领取或一站式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有关股权转让协议材料、全体股东的有效证件(如股东为企业,需提供股东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股东为个人,需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股东为外国企业,需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一份。
(八)变更生产经营期限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二份;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以及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改组改制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二份;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以及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新的验资报告或有关资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减资不需要提供);
4.股东会决议、股东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5.有关主管部门的改制批复;
6.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二、纳税人因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变更税务登记表》二份,可在国地税联办窗口领取或一站式服务中心网站下载,加盖公章,下同;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涉及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变更的需提供身份证明、会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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