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解惑
本次推出的通用规范,更主要的是规范体系的变化,是把我们原来混在一起的规范分解成强制性的技术法规(通用规范正在向这个方向努力)、政府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这样一个清晰的层级。
所以,这次通用规范与以往的标准比较起来,技术上并不是想有大的改变的,应该主要是梳理逻辑关系,适应监管要求,说白了,通用规范的主要功能不是用于指导设计,而是明确政府对工程的底线要求,主要功能是政府监管的依据,突出的是强制性和可核查。
站在这个角度,我们来看看《工程结构通用规范》里面的一个条文变化: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4.2.5条第4款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考虑表4.2.3中的消防车荷载”
相对应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5.1.3条规定“设计墙、柱时,本规范表5.1.1中第8项的消防车活荷载可按实际情况考虑;设计基础时可不考虑消防车荷载”
从字面上看似乎《工程结构通用规范》取消了“设计基础时可不考虑消防车荷载”,但从我们前面说的通用规范属性就可以知道,通用规范强调的是强制性要求,所以“可不考虑”这样的说法是不能出现在通用规范里面的,必须从正面去做规定,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和“可不考虑”本身也是不矛盾的,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就是可不考虑,仍然可以不考虑,如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考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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