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A股市场本周统计

本周A股首发动态统计表

板块

本周预披露企业家数/补充披露

本周过会企业家数

本周发行企业家数

过会数

被否数

上交所

13

3

1

3

深交所主板

0

1

1

2

深交所中小板

5

0

0

3

深交所创业板

8

1

1

4


本周A股再融资及重大资产重组动态统计表

板块

非公开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转债

上交所

0

2

0

深交所主板

0

0

0

0深交所中小板

0

0

0

深交所创业板

0

2

0


本周新三板挂牌企业基本信息

截止到2016年5月29日,新三板共有7394家挂牌企业


本周的证券市场处罚情况

证监会于本周对7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胡坤明)——操纵股票价格

2014年4月至9月初,胡坤明使用黎某添、胡某群、胡某贵、张某元、林某慈、吴某娟、吴某强、邓某英、李某英、安某玮、郑某敏等11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九洲电气”、“量子高科”和“鼎捷软件”等股票,影响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股票价格,共计获利2,954,371.72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胡坤明违法所得2,954,371.72元,并处以2,954,371.72元罚款。 

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卫强)——内幕交易

2014年6月8日,胜利精密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董事长高某根提出公司决定进军移动通讯领域,向手机、移动通讯大部件方向发展,近期将通过收购相关企业的方式实现这一战略,快速进入移动通讯领域,具体事项由高某根、乔某负责推动,参会董事都同意。

2014年12月22日,胜利精密发布公告称,12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其相关预案,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陈某、南京德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高达汇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高达梧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浙江中科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5名股东持有的南京德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份,王某仓、沈某平、桑某玲、桑某燕、陆某元、苏州日亚吴中国发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镛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7名股东持有的苏州智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73.31%股权,以及王某庆、吴某富、缪某等3名股东持有的苏州富强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同时,胜利精密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章程第十三条经营范围增加了“通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计算系统集成产品、数码产品”的描述。该信息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和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情形,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4年6月8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6月8日至12月22日。

卫强系昆山市龙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显光电)总经理,参与胜利精密与龙显光电的收购洽谈,了解胜利精密计划转型这一情况。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卫强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4年8月12日。

卫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本人账户买入“胜利精密”80,100股,成交金额801,582元,获利129,467.44元。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相关人员笔录能够证明存在收购洽谈这一事实,卫强本人也承认八月底九月初谈过收购事项,且八月底九月初胜利精密正式向龙显光电发出收购要约,并与券商一起前往龙显光电调取财务报表。故卫强对收购不知情的申辩不成立。第二,卫强8月14日的交易符合内幕交易特征,其提出的申辩理由不足以推翻我会认定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卫强违法所得129,467.44元,并处以129,467.44元罚款。 

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文龙)——内幕交易

经查,李文龙内幕交易的事实如下:

2014年6月8日,胜利精密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董事长高某根提出公司决定进军移动通讯领域,向手机、移动通讯大部件方向发展,近期将通过收购相关企业的方式实现这一战略,快速进入移动通讯领域,具体事项由高某根、乔某负责推动,参会董事都同意。

2014年7月15日,高某根与苏州智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诚光学)董事长王某仓确定了胜利精密收购智诚光学的两步走收购步骤,并且对一部分股权的收购价格进行了商议,收购意向及收购计划等事项已经确定。7月底,王某仓将胜利精密收购智诚光学的全部计划告知智诚光学股东,此时,李文龙作为苏州日亚吴中国发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智诚光学股东之一,以下简称苏州日亚)的负责人,了解了胜利精密收购智诚光学一事。

2014年12月22日,胜利精密发布公告称,12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其相关预案,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陈某、南京德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高达汇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高达梧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浙江中科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5名股东持有的南京德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份,王某仓、沈某平、桑某玲、桑某燕、陆某元、苏州日亚、苏州工业园区镛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7名股东持有的智诚光学73.31%股权,以及王某庆、吴某富、缪某等3名股东持有的苏州富强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同时,胜利精密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章程第十三条经营范围增加了“通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计算系统集成产品、数码产品”的描述。该信息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和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情形,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4年6月8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6月8日至12月22日。

李文龙作为苏州日亚负责人,知悉胜利精密收购智诚光学一事,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4年7月底。

李文龙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其配偶李某英的账户买入“胜利精密”80,000股,成交金额935,000元,亏损98,605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资金流水、交易数据、通话记录、交易所计算的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文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文龙处以10万元罚款。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欧阳俊东)——内幕交易

经查,欧阳俊东内幕交易的事实如下:

2014年6月8日,胜利精密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董事长高某根提出公司决定进军移动通讯领域,向手机、移动通讯大部件方向发展,近期将通过收购相关企业的方式实现这一战略,快速进入移动通讯领域,具体事项由高某根、乔某负责推动,参会董事都同意。

2014年12月22日,胜利精密发布公告称,12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其相关预案,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陈某、南京德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高达汇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高达梧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浙江中科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5名股东持有的南京德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份,王某仓、沈某平、桑某玲、桑某燕、陆某元、苏州日亚吴中国发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镛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7名股东持有的苏州智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73.31%股权,以及王某庆、吴某富、缪某等3名股东持有的苏州富强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同时,胜利精密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章程第十三条经营范围增加了“通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计算系统集成产品、数码产品”的描述。该信息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和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情形,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4年6月8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6月8日至12月22日。

胜利精密董事长高某根、时任董事陈某良、董秘包某青参加了6月8日的会议,知悉公司收购转型的计划,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14年6月8日。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欧阳俊东与包某青、陈某良、高某根存在频繁通话。在此期间,欧阳俊东使用其本人及“王某勤”、“蔡某喜”、“顾某珍”账户买入“胜利精密”4,389,098股,成交金额38,856,910.35元,获利7,172,025.66元。从账户交易情况看,“王某勤”、“蔡某喜”两个证券账户自7月初大量买入“胜利精密”。其中,“王某勤”账户同期仅交易“胜利精密”,大量买入只有少量卖出;“蔡某喜”账户同期主要买入“胜利精密”,无卖出,交易量较其他股票明显放大;“欧阳俊东”账户在7月买入“胜利精密”后,8月卖出;“顾某珍”账户在7月仅买入“胜利精密”一只股票。上述账户对“胜利精密”的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话记录、资金流水、交易数据、交易所计算的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欧阳俊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欧阳俊东违法所得7,172,025.66元,并处以7,172,025.66元罚款。 

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陆小萍)——内幕交易

经查,陆小萍内幕交易的事实如下:

2014年6月8日,胜利精密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董事长高某根提出公司决定进军移动通讯领域,向手机、移动通讯大部件方向发展,近期将通过收购相关企业的方式实现这一战略,快速进入移动通讯领域,具体事项由高某根、乔某负责推动,参会董事都同意。

2014年12月22日,胜利精密发布公告称,12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其相关预案,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陈某、南京德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高达汇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高达梧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浙江中科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5名股东持有的南京德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份,王某仓、沈某平、桑某玲、桑某燕、陆某元、苏州日亚吴中国发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镛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7名股东持有的苏州智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73.31%股权,以及王某庆、吴某富、缪某等3名股东持有的苏州富强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同时,胜利精密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章程第十三条经营范围增加了“通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计算系统集成产品、数码产品”的描述。该信息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和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情形,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4年6月8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6月8日至12月22日。

陈某良系胜利精密董事,参加了6月8日的董事会,知悉公司收购转型的计划,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14年6月8日。

陆小萍为陈某良配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王某勇”账户买入“胜利精密”1,183,300股,成交金额11,025,969.88元;卖出10,000股,成交金额88,448元;获利1,325,090.32元;大量买入集中在7月1日至7月15日期间。陆小萍的交易活动与本案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资金流水、交易数据、交易所计算的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陆小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陆小萍违法所得1,325,090.32元,并处以1,325,090.32元罚款。 

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琴)——内幕交易

经查,张琴内幕交易的事实如下:

2014年6月8日,胜利精密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董事长高某根提出公司决定进军移动通讯领域,向手机、移动通讯大部件方向发展,近期将通过收购相关企业的方式实现这一战略,快速进入移动通讯领域,具体事项由高某根、乔某负责推动,参会董事都同意。

2014年7月15日,高某根与苏州智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诚光学)董事长王某仓确定了胜利精密收购智诚光学的两步走收购步骤,并且对一部分股权的收购价格进行了商议,收购意向及收购计划等事项已经确定。

2014年12月22日,胜利精密发布公告称,12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其相关预案,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陈某、南京德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高达汇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高达梧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浙江中科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5名股东持有的南京德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份,王某仓、沈某平、桑某玲、桑某燕、陆某元、苏州日亚吴中国发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镛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7名股东持有的智诚光学73.31%股权,以及王某庆、吴某富、缪某等3名股东持有的苏州富强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同时,胜利精密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章程第十三条经营范围增加了“通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计算系统集成产品、数码产品”的描述。该信息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和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情形,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4年6月8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6月8日至12月22日。

王某仓作为智诚光学董事长,知悉胜利精密收购智诚光学一事,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14年7月15日。

袁某超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仓有通讯联系。张琴与袁某超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其本人账户买入“胜利精密”96,200股,成交金额1,098,845元,亏损93,003.54元。该账户2013年一直在卖出股票,2014年9月10日、11日、16日分别买入“胜利精密”,累计金额1,098,845元,为“张琴”账户2010年2月5日至今买入单只股票最高金额。该账户在9月买入“胜利精密”前转入1,097,000元资金,且买入时点与王某仓、袁某超通话时点一致。其交易活动与本案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通话记录、询问笔录、资金流水、交易数据、交易所计算的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张琴处以10万元罚款。

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贇)——操纵股价

经查明,陈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陈贇控制使用其个人同名账户及“林某贤”、“魏某坦”、“魏某炎”、“赵某榕”、“郭某妍” 等共6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资金来源为陈贇自有资金及向他人融资,账户组下单交易地址相同,陈贇承认控制使用账户组。上述期间,陈贇通过账户组,在盘中以连续申报、大笔申报、高价申报将股价快速拉至涨停,在涨停价位大量申报买入形成巨量封单,次日开盘集合竞价期间通过高价申报买入、大量撤单影响开盘交易价量,开盘后卖出持股获利。账户组以3至7天为一个交易周期,共交易“美欣达”、“科新机电”、“经纬电材”、“科泰电源”、“凯撒股份”、“明家科技”、“摩恩电气”、“天龙集团”等8只股票,涉及12个周期。

此外,我会在审理时已经考虑了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陈贇违法所得5,388,932.32元,并处以5,388,932.32元罚款。 

汪律师简介

汪沛 律师

汪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德国科隆大学并取得法学博士学位。

执业领域:资本市场、公司、并购。执业1年。

执业座右铭:“认真对待每一个客户。



本法律分析周报由杨育红律师团队撰写或整理,仅供本团队内部及特定客户研究学习以及一般参考用,并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法律意见、建议、或方案。如有专业需求,敬请联系杨律师:allyyh@zhonglun.com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合众思壮前财务总监朋友内幕交易赚470万 罚没1411万
胜利精密的股市生存手册:轮番并购,高管集体泄密,外延增长存疑
2022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2023年5月/总第63期)
2022年证监会行政处罚半年度报告
全国首例一审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内幕交易案的代理札记(四)--如何准确适用法律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