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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地税2010年度12366热点问题汇编--车船税

八、车船税

1、问:个人汽车被盗后是否还需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2、问: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是否需要向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再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因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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