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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网--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税务专业门户网站--09年1月法规集锦
09年1月法规集锦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01-23
一、2009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通知》规定,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四种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9年1月1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
《通知》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本办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三、2009年1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09]21号)。
《通知》指出,调整车辆购置税是稳定汽车市场、振兴汽车产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工业、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车辆购置税调整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要保证汽车价格信息的公开透明。汽车消费者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依法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汽车行业中介组织和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要密切关注和了解汽车生产和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向工业、商务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和政策措施建议。
四、2009年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号)。
《通知》对此次车购税减征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征收工作中要严格审核《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价格证明上的开具时间,准确比对《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车辆合格证明上的技术参数,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五、2009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
《通知》规定,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六、2009年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七、2009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通知》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八、2009年1月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修订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09]3号)。
《通知》就收入类明确,在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24项“国有非银行金融企业”新增01目“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02目“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04目“中投公司其他子公司所得税”。删去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33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下01目“股份制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的科目及说明。
九、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通知》明确,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国税发[2004]118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发布前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8号)。
《批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
十一、2009年1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通知》明确,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十二、2009年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号)。
《通知》明确,各地要以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要完善房产税的税源管理,通过各种方式获取纳税人、特别是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税税源信息,及时更新税源数据库;要开展专门的税源调查,全面掌握房产税税源的总体状况和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管理的工作措施;要完善房产税的征管办法和工作流程,创新征管手段,切实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要健全和细化房产税的减免税管理办法,严格减免税的审批。
十三、2009年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
《通知》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十四、2009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通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五、2009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
《批复》明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企业债务重组中因豁免债务等取得的债务重组所得,应按照当时的会计准则处理,即“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十六、2009年1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
《通知》规定,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十七、2008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通知》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
十八、2008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通知》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九、2008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1号公告)。
《公告》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十、2008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
《批复》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二十一、2008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2008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700号)。
《通知》明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2008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
《通知》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十三、2008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国务院令2008年第546号)。
二十四、2008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3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应组织专门人员,对本地区成品油生产企业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当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非正常销售数量进行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评估办法见附件)。
二十五、2008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
《通知》规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印发)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2009年1月征期仍使用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规定,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二十六、2008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78号)。
《批复》指出,考虑到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遗失的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局确定已经防伪税控系统认证通过,且已通过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的实际情况,同意对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遗失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53份,增值税税款4951824.02元),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有关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办理退税手续。
二十七、2008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
《通知》规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见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见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见附件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见附件4,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废止。
二十八、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通知》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二十九、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8]178号)。
《通知》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一个年度内抵减不完的营业税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退还给航空公司。
三十、2008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178号)。
《办法》规定,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非新加坡原产材料未能满足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但是这部分非新加坡原产材料的价格未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10%的,该货物的原产地应当为新加坡。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包装按照《税则》应当单独归类的,其原产地单独认定。包装与其所装货物按照《税则》一并归类的,包装的原产地应当按照所装货物的原产地确定。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材料,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一并征收关税的,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三十一、2008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1064号)。
《通知》规定,为了加强对大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税务总局决定将45户企业(集团)作为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定点联系企业日常征收管理的属地原则不变、税款入库级次和归属不变。有关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服务与管理以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服务与管理的工作要求,将另行明确。
三十二、2008年12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严禁预征2009年税款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8]1049号)。
《通知》明确,必须严格执行组织收入原则,严禁跨年度预征税款。各地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 “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规范执法的关系,坚决杜绝跨年度预征税款等收过头税行为。已经预征的必须立即纠正。
三十三、2008年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通知》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三十四、2008年12月18日,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通知》明确,企业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八个标准:一是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是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三是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四是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五是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六是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七是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八是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三十五、2008年1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通知》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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