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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税法二》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2010-6-23 11:30: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源泉扣缴

  1、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3、税源管理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应税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4、征收管理

  5、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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