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0-6-28 17:16: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1、核定征收的范围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核定征收方式
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2)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六、征收管理
1、申报缴纳期限
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年度中合并、分立、终止时,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2、纳税地点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