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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法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0-6-28 17:16: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1、核定征收的范围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核定征收方式

  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2)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六、征收管理

  1、申报缴纳期限

  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年度中合并、分立、终止时,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2、纳税地点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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