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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基本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基本规定

 
2010-8-4 10:18: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场所,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场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6、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此外,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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