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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特殊规定(1)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特殊规定(1)

 
2010-8-4 10:19: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1、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衔接

  税法规定,征用耕地,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免予征税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5、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6、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7、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8、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9、自2004年7月1日起,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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