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定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质的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该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注意:在内容上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没有销售不动产。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纳税地点,总的原则是在发生地纳税,即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地为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未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纳税期限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1个月(2009年1月1日起增加一个季度),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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