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对象及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从200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外籍个人,也应缴纳车船税。
三、适用税额——固定税额
车船税对车辆实行的是有幅度的分类定额税率;对船舶实行的是分类分级、全国统一的定额税率。
税目 | 计税单位 | 每年税额 | 备注 |
载客汽车 | 每辆 | 60元至660元 | 包括电车 |
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 按自重每吨 | 16元至120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按自重每吨 | 24元至120元 |
|
摩托车 | 每辆 | 36元至180元 |
|
船舶 | 按净吨位每吨 | 3元至6元 | 拖船和非机动驳般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1.以辆为计税标准的车辆有:载客汽(电)车、摩托车
2.以自重吨位为计税标准的车辆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3.以净吨位为计税标准的:船舶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