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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反思

案件反思

应该说,该企业在将数笔销售收入挂在往来帐的次月申报期后,就已经构成了偷税犯罪的既遂。但稽查局依据A市国税局税收工作操作规程和税务处理惯例,没有作出偷税的认定,致使该企业的偷税犯罪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确实值得深思。国税机关制定有关工作规程,本意是好的。但忽略了税务工作规程的科学性和合法性。科学性是税务工作规程存在的前提。该规程没有对纳税人自查补税后的税务处理作出明文规定,是导致问题发生的直接原因。如果在规程中对上述作出如下规定,问题一定会迎刃而解:对纳税人自查补税的,由税务机关在核实纳税人自查情况的前提下,对没有触犯刑法的,依法对纳税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认定为一般自首,依法对纳税人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合法性是税务工作规程存在的基础。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税收法定原则。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不得扩大解释,更不得违反。税务机关制定的税务工作规程也必然要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畴内,不得逾越法律法规。税法调整的是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调整的是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税法规定中的犯罪是作为附属刑法,从而构成整个刑法的组成部分。税务机关不能将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认定为严重税收违法行为,也不能将严重税收违法行为认定为一般税收违法行为,更不能将严重税收违法行为认定为不违法!我们可以想一想此案的后果:其表象是该企业有了《自查补税通知书》这个保护伞,没有被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其他纳税人肯定会纷纷效仿,无疑会助长纳税人偷税气焰;其实质是税务机关该作为而没有作为,不经意中滥用职权,践踏了刑法和税法,破坏了依法治税的良好环境。 此案虽是个个案,但留给我们的思索却很多。依法治税,重在治内字的内涵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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