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国税函[2002]837号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2-09-20                    国税函[2002]83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接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关于中国农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税前列支借款利息有关问题的请示》([2002]中农财字第114号),申请对其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的银行信贷资金支付的利息在税前全额扣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公司集团化经营战略的步伐,不断提高集团公司信贷资金管理水平,准备逐步实施“集团公司统一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以改变原实行的“集团担保,各自贷款”模式带来的种种弊端,即中农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

  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国税函[2002]837号文件执行效率问题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 1、是否失效? 2、这个文件是否只是针对“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3、这个文件中所说的税法的原则:“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否还有效?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是对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个案规定,该文件未抄送全国,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八十七条规定,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因此,企业集团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所属企业,应该认定为关联方借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4/12


 
点这里复制本页地址发送给您QQ/MSN上的好友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2007-09]集团转贷借款支付利息可在税前全额扣除吗
新税法下统借统贷资金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集团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关联方统借统贷涉税风险分析
支付统借统贷利息不受关联资债比例限制
哪些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1、企业取...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