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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销人员的承包费用有关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本文所称营销费用,是指企业营销人员为推销本企业产品所发生的展业费用及营销人员的工资、奖金。企业的商品在出售前,其经济利益只能说是潜在的,尚未得到社会正式承认,只有等产品真正售出取得货款后,才能成为现实的经济利益。对企业而言,营销费用是一项比较重要的支出。

  企业与营销员在费用的结算方法上主要有两种。其一,按实报支:对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费用凭企业授权人审核批准后的发票按实报支,对营销员应得的工资、营销承包奖等用工资的形式发放给个人;其二,企业对营销人员因开展业务发生的营销费用实行承包办法,即营销员承包收入中包含工资、营销承包奖、差旅费(含出差补助费)、业务招待费等。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都成为企业普遍关注的纳税问题。本文主要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239号,南通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通地税发[2006]43号文件,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法律、法规,对营销费用实行承包办法下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理解。
  一、营销员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一)营销员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苏地税发[2005]239号规定:企业供销人员取得的供销承包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本文讨论的营销员承包收入,不包括供应部的承包收入,是企业供销承包收入中的一部分,当然应在239号文规定的范围之内。应按营销员承包收入全额计入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营销员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
  苏地税发[2005]239号规定:“……可在承包收入的50%内确定扣除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具体扣除比例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通地税发[2006]43号对苏地税发[2005]239号中所称的“具体扣除比例”,确定南通市为40%。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营销员承包收入扣除额应理解为: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在承包收入的40%确定扣除费用后,再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按月计算申报的扣除数额,应包含月度承包收入×40%+税法规定的当月费用减除额2000元(不含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按月预发、年终考核一次性发放营销承包奖的计算方法
  一般企业的营销承包合同期限为一个公历年度,营销员的业绩要在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出来。因此多数企业采取每月预发,年度终了后根据合同与实绩,得出考核结果,一次发放营销承包奖金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对年终营销承包奖,可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规定的方法计算交纳。

  二、新老税法下企业营销承包费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待遇
  新老税法下的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营销承包费用扣除的项目有所不同。老税法(苏地税发[2000]002号)规定营销承包费用40%的部分为差旅费项目,60%的部分为工资薪金和业务招待费项目,2007年及以年度由于实行按计税工资标准税前限额扣除,不少企业因此出现工资超过税前列支限额,发生大额的纳税调增。

  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后,笔者认为营销承包费用应全部理解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项目,与老税法相比,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值得强调的是,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企业应当掌握好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合理工资薪金”的五大原则。

  三、个人所得税例证解析
  为准确理解苏地税发[2005]239号、通地税发[2006]43号文件精神,笔者举例说明如下:

  甲企业,2009年初分别与各营销员签定了承包合同,双方订立的承包费开支范围包括工资、营销承包奖金、差旅费(含出差补助费)、业务招待费。营销员承包费总额为全年回笼销售款的2%。平时每人每月预发营销承包费5000元,并且按月代扣应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330元。次年1月底之前,按年销售额计算出营销人员全年承包收入,减去按月预发的承包费后的差额,为全年一次性发放营销承包奖金。

  设营销员张某全年回笼销售收入1000万元,结算全年承包收入20万元。此外,8月份张某一次领取降温费520元。
  (一)张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1、平时各月(8月份除外)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60%-2000-330)×10%-25=42(元)
  2、8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60%+520-2000-330)×10%-25=94(元)
  3、次年一月结算张某应得全年一次性营销承包奖金=(10000000×2%-5000×12)=140000(元)
  4、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额的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全年一次性奖金140000×60%÷12=7000元的对照值,本例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
  全年一次性承包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40000×60%×20%-375=16425(元)

  5、张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42×11+94+16425=16981(元)
  张某全年个人所得税税负=16981÷(200000+520)×100%=8.47%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1、工资薪金项目税前扣除20万元;
  2、职工福利费项目税前扣除520元。

  四、政策执行中的注意点
       1、执行这两个文件的前提是,企业营销员个人不能再在本单位报销费用。239号文规定,供销承包收入中包含为开展供销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个人不再在单位报销费用的,才可执行该项政策。
       2、执行上述政策,企业与营销员要有合法、合理、明晰的承包合同作支撑。企业与营销员的承包合同各条款要表述清楚,营销承包收入中的各项目要列举明确,切忌含糊其辞。结算依据(如销售额等)与结算比例要符合行业一般水平。
    3、营销员从本单位取得的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得作为计算40%的费用扣除依据。如上例营销员张某8月份一次领取降温费520元,因为承包合同中没有包括各项补贴,所以不可按520元×60%作个税所得额计算,而应将520元直接与扣除费用后的承包收入合并计算应税所得。
  反之,如果承包合同中包括各项补贴、津贴,企业就不可以另外发放降温费,则张某全年的总收入应为200000元,而不是200520元。
       4、取得营销员承包收入的个人必须是本企业职工,与本企业存在雇用关系。不属于本企业的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不得执行苏地税发[2005]239号、通地税发[2006]43号两个文件。属于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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