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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取得的这笔奖励收入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取得的这笔奖励收入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文】  

钟税官:

    我公司由于大力研究开发新产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为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公司决定从企业提留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在产品开发工作中表现突出的10名员工每人奖励一台价值2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同时将这笔开支作为福利费支出。近日,税务机关对我公司进行检查,指出职工取得的这部分奖励收入应作为奖金收入,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此,我公司认为,这部分奖励资金是从公司提留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拿出的,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按照税法规定公司员工取得的奖励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周晓鸥

周晓鸥同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从福利费项目中取得的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仅限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而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不属于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收入,即使其资金来源符合税法的规定,也不能予以免税。

    据此,你公司向部分员工发放的实物奖励,虽然资金来源于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但由于所发放的电脑不属于生活困难补助,因而对实物取得者,不能视为福利费予以免税。你公司向员工发放的电脑属于一次性工资薪金性质的奖金,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办法是,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实物奖励收入,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其费用扣除按下列原则掌握:如纳税人取得实物奖励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了800元,则其实物收入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实物奖励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足800元的,则可将其实物奖励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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