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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税务系统原因产生的滞纳金

130 税务系统原因产生的滞纳金

发布日期:200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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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现在实行网络申报,电子缴税,公司在正常申报期限内做了纳税申报,账户上也有充足的钱缴纳税款,但税务局在申报期后3天通知我司税款划缴不成功,需要缴纳滞纳金,请问这种情况,税务局是否可以征收滞纳金,是否有相关的政策支持? 谢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税务机关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根据您所说的情况,税务机关并没发生以上错误,因此贵公司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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