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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问题

189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问题

发布日期:200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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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目前,一部分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每月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缴纳所得税,同时汇算清缴办法规定,对于实行查帐征收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年底应汇算清缴.既然是核定征收,为何还要汇算,如何汇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的规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据此,对采用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行汇算清缴,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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