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的《揭穿河池AM国际城不为人知的一面》的网帖所陈述的内容与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的经历基本相符,但亦不能以此推定该帖即是被告本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排除他人所为的可能性;且该帖的内容,只是陈述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的情况、事件、经历以及发表自己的评价及不满,但其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虽然某些用语存在过激或不当之处,一些事件双方仍存在争议,但其并没有刻意捏造事实、恶意中伤,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因此,亦不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项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被告原是原告单位的职工,因为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劳动合同解除过程发生一些争议2011年12月1日,被告使用网名“只为讨回尊严”在河池市“365网站”河池民生板块上发布题为“揭穿河池AM国际城不为人知的一面”的帖子,该贴所描述的内容故意夸大、编造虚伪事实,诋毁原告,导致不明真相的网友围观、跟帖(截至2011年12月14日下午365网站关闭该帖时,该信息点击率高达6175次,跟帖回复128次),此举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只为讨回尊严”不是被告的网名,也不是被告发的帖子,而且帖子所描述的与事实基本相符,属于正当的舆论监督,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2009年10月开始在原告单位工作。2010年9月14日,原告将被告从财务部会计调整为客服文员,被告不服岗位调整,在工作移交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及时移交账目材料和搬离财务室,而被告则认为受到了原告相关人员的辱骂和私人物品受到检查,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后被告因有孕在身向原告请病假,自2010年9月15日开始至2010年12月14日止,2010年12月15日原告请产假至2011年4月18日。
2011年4月17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提出,因没有人帮带小孩,无法回去上班,如不能批假8个月,就先批3个月,或者双方商量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4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于当日起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原告在2011年5月将被告最后一个月工资结算给了被告。期间,被告因为养老手册、医保卡、生育保险费等社保待遇手续等问题向劳动稽查大队投诉并在劳动稽查部门的调解下,原告将上述社保待遇交付给了被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后被告以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赔偿金为由,向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4000元;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12年4月1日以河劳人仲字(2012)1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不予支持申请人(被告)的请求,该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效力。
虽然本案争议的《揭穿河池AM国际城不为人知的一面》的网帖所陈述的内容与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的经历基本相符,但亦不能以此推定该帖即是被告本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排除他人所为的可能性;且该帖的内容,只是陈述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的情况、事件、经历以及发表自己的评价及不满,但其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虽然某些用语存在过激或不当之处,一些事件双方仍存在争议,但其并没有刻意捏造事实、恶意中伤,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因此,亦不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裁判结果
一审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金民初字第1097号判决,驳回原告广西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广西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河市民一终字第145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网帖《揭穿河池AM国际城不为人知的一面》的内容是记述作者在广西YJ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池AM国际城)工作期间的经历及对公司相关行为的评价,虽然帖子的个别用于表达了作者的不满情绪,但全文并未有故意中伤、诋毁YJ公司名誉的描述,没有明显的损害后果发生。原告广西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被告陆美颜故意发布该网帖,内容侵害了其名誉权并造成20000元,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原告广西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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