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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法检何以对司法现状有着天壤之别的判断】

来源:厚启刑辩【作者投稿】,“法律读品”投稿邮箱:leo193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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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无论在媒体上,还是在朋友圈中,当作为法律人的律师、法官、检察官谈到司法时,会立即形成泾渭分明的两大阵营,律师会对司法进行毫不留情的批判,认为各种违法办案、裁判不公、司法腐败现象严重的存在,法官检察官则不然,虽不否认司法中存在问题,但坚持认为,多数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多数案件的处理公正合法。



处在同样的国度,适用同样的法律,面对同样的现状,为什么律师与司法人员对于中国的司法有着如此不同的判断与认识?由于自身是个专业的刑辩律师,下面主要结合刑事司法实践来分析这种现象产生的缘由。


一、聘请律师的案件比例极低


在当下,进入相应程序的刑事案件,每个案件都要经由司法人员之手办理,但聘请律师的比例并不高。我手头没有权威的全国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比例,但在今年年初参加了一个由杭州市某区司法局主持召开的检律座谈会,该区检察院统计,2015年所有刑事案件中,只有18%的案件有律师过来阅卷,这个数据代表了该院所受理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由于该区是杭州市的一个城区,属于发达地区,浙江省刑案的平均辩护率会低于这个比例,全国的比例则会更低。


作为司法人员一定坚信,这些没有律师参与的案件,他们都是严格依法办理的,剩下的百分之十几的有辩护律师参与的案件,多数也没有问题。律师则会这样思考,这些有律师参与辩护的案件,有好些都办得如此不敢恭维,至于那些没有律师辩护的案件质量会如何,就可想而知了。


二、在媒体上发声的大多是有影响力的律师


在各种媒体上,真正具有话语权的律师,是那些在律师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律师。这些律师的收费往往相对较高,有的非常高。当事人愿意支付较高的律师费委托这些律师,其中既有当事人支付能力较强的原因,也有这些案件本身就存在不规范问题的原因。


也就是说,这些律师接手的案件,又只是委托辩护律师的那百分之十几的案件中极小的一部分。对于司法人员而言,这只是所有案件中极小的一部分,根本就不具有代表性,不能代表司法的主流。但对于这些接受委托的律师而言,这是他们办理的所有案件,他们在这些案件中看到了严重的司法问题,并通过媒体发出了真诚的批判。


三、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社会角色差异明显


法官检察官在各自的诉讼环节都是决策者,对于自己作出的法律决策,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自认为正确的。同时,人之常情,在作出法律决定后,很少有人会主动否定自己,在公开场合来否定自己则更不可能。


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其法定职责就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就是要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找出有利于其当事人的证据、事实与法律,就是要给司法人员的诉讼行为与结果“挑刺”。这些在司法人员看来是挑刺的行为,对于当事人而言却是其法律利益之所在,是律师注意力聚焦的地方。


诉讼角色的不同,决定了法官检察官会在媒体上论证其司法行为的正当性,而律师则会不留情面地指出司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四、社会环境对法检律的制约不同


由于社会角色的不同,外在环境对律师及司法人员的制约与影响也明显不同。作为体制内成员,法官检察官的成功更多地表现为“官阶”的大小,其政治待遇的决定权完全取操之上级领导。司法机关的领导,都希望内部人员能够口径一致,对外充分宣传表达“正能量”,如果有司法人员竟然敢于对外“自揭家丑”,将成为体制内的异类而不可能获得提升。


为确保正能量得到广泛传播,尤其不要犯“政治错误”,作为一项政治纪律,司法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接受媒体采访。对于司法人员自身而言,言多必失,一般也不会自寻烦恼去发表不利于司法机关、有损司法机关形象的言论。


律师则不然,没有体制的束缚,可以在媒体上相对自由地表达。从写文章的角度而言,不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文章,没有任何意义,律师基于自身的角色定位与思维习惯,必然会在媒体上点出司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于违法办案、司法不公问题更是不留情面。


对于律师而言,揭露与批判司法问题,并不会对其职业发展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有时候甚至还有一定加分作用。这种环境制约,在很大程度上放大了律师及司法人员在社会舆论中的态度。


五、法检律与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关系不同


同样基于社会角色的差异,法检律与当事人及其家属之间的关系明显不同。作为当事人聘请的法律服务人员,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接受一个委托案件后,当事人会将因涉案而遭受的酸甜苦辣向律师倾诉,律师的情绪因为会见及与家属的沟通而深受影响。


以自身为例,每办理一个刑案,侦查、起诉与审判三个阶段,一般会见十次左右,有的甚至达到二十次左右,与家属沟通的次数更多。在此过程中,律师能深切地感受到一个家庭因为有人被羁押而遭受的痛苦与打击。如果是一个明显的冤错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与家族对法律与司法的不信任、对公权力与社会的不满,会直接表露在律师面前。


法官检察官则不同,一个案件一般就是会见一两次,也很少与当事人家属接触,在他们眼里,就是有一个人涉案了、被捕了、起诉了、判刑了,其间几乎没有感情的交流,感受不到一个案件的处理对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家族的影响,对社会的冲击。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这么讲,同样一个案件,司法人员处理的是案件,律师面对的是人,司法人员感受到的是证据与法律,律师感受到的是人的情感与社会的脉动。因此,司法人员面对司法状况,更多的是理性而生硬的分析,律师则会发出感性而热烈的评价。


由于这些客观原因,对于本国同样的司法现实,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就如两个不同世界的人,得出几乎天壤之别的判断与评价。对于司法的质量,我们无法作出绝对客观准确的判断,实际情况可能既没有法检所判断的那么乐观,也没有律师在媒体上所宣称的那样不堪。


但是有一点不能忽视,就是那些辞职出来做律师的前法官检察官怎么评判当前的司法。据观察了解,好多从法检辞职出来加入律师队伍者对司法的批评甚至比一直从事律师职业者更为激烈。这是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佐证律师群体的认识,证明司法不公问题确实较为严重的存在?


只要有人就会对相同的事物作出不同的判断,由于人的知识结构、社会经历、性格特点与价值取向的不同,有些不同认识甚至永远无法取得一致。一个理性的社会,不是去压制自认为“错误”的声音,而是在法律尤其是是宪法允许的框架内对各种不同的思想认识采取宽容的态度,鼓励思想,鼓励创新,方可能不断革故鼎新,方可能不致再陷“治乱循环”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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