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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刊文】代充非法获取的游戏币,如何定性?


昨日,人民法院报刊文《协助他人非法获取游戏币,如何担责?》,探讨了互联网时代高科技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刑法适用问题。两高律师事务所首席辩护律师叶文波有幸担任了该案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现将叶文波律师关于本案的辩护思路和辩护词发表如下:

案情简介

20154月至828日,杨某掌握了利用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所开发并负责运营的苹果客户端手机游戏《大掌门》《忍将》充值系统漏洞从而非法获取系统内的数据(游戏币)的方法,通过陈某、武某向玩家出售获利,杨某在不实际支付货币的情况下对玩家上述两款游戏账号进行反复充值,以此获利人民币877750元。同年828日,杨某被抓获。杨某以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刑。

陈某、武某通过将玩家欲充值游戏账号相关信息告知杨某,由杨某完成充值后,二人收取玩家钱款,赚取差额的方式获利。其中陈某销售总额共计109280元,获利共计1475元;武某销售总额共计105575元,获利共计1425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思路

本案中,我方担任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方的指控,我方主要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辩护: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属于下游行为,其认定成立需要先行固定上游犯罪即杨某的罪行成立;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属于故意犯罪,需要证据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故意;

(三)本案属于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犯罪的下游行为,应适用特殊规定。

法院判决

在听取了我方的辩护意见之后,法院考虑被告人陈某、武某并未具体实施利用计算机系统漏洞侵入被害单位的计算机系统从而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从犯。最后,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附我方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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